故事库-中国往事  > 所属分类  > 
[0] 评论[0] 编辑

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

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信息产业部指导、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联合会成员包括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等电信运营公司以及全国移动通信骨干制造企业、经营公司、海外移动通信著名中国公司以及关心和推动中国移动信息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包括政府政策研究部门、金融界、科技界、新闻界以及消费者团体和个人等。
中文名
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
外文名
cmca
成立时间
2000.9.16
成员
中国移动 联通 电信
会长
刘吉
指导单位
信息产业部

目录

LOGOLOGO

(一)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研究行业发展和政府宏观调控的关系。协调国内外同行业在国内市场的关系,促进国内本行业的群体竞争能力的提高。

(二)促进国内通信制造业与运营业的共同发展。

(三)加强企业间的联系,促进企业间交流和协作,促进企业以多种形式合作,促进同业间信息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

(四)构筑与国际沟通的桥梁,促进国外人才和先进技术的引进,提高国内移动通信企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

(五)促进行业服务的完善,组织学习国际化的企业运作,促进企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改善,企业运行效率的提高和企业实力的增强。

(六)为企业在国内外培训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

理事成员

会长:

联合会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联合会日常工作机构为会长办公会,日常工作执行机构为秘书处,下设战略研究中心和七个工作部,即论坛工作部、国际工作部、培训展览工作部、消费者工作部、法律工作部、财务工作部、市场工作部;常设活动包括:TD-SCDMA技术论坛、国产手机企业首脑论坛、手机经销商联盟、品牌推进专业委员会、Tetra联盟、中华手机资源网等。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中文名称为"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英文名称为"China Mobile Communications Association"(简称CMCA)。

第二条 本联合会为全国移动通信领域制造业、运营业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一切关心和推动中国移动通信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其中包括政府政策研究部门、科技界、金融界、新闻界以及消费者等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联合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国家移动通信产业政策,促进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用户之间以及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其行业协会之间的联系。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自律。促进技术进步,推动移动通信业发展。

第四条 本联合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并同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69号世纪金源东区11A。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 联合会的工作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研究行业发展和政府宏观调控的关系。协调国内外同行业在国内市场的关系,促进国内本行业的群体竞争能力的提高。

(二)促进国内通信制造业与运营业的共同发展。

(三)加强企业间的联系,促进企业间交流和协作,促进企业以多种形式合作,促进同业间信息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

(四)构筑与国际沟通的桥梁,促进国外人才和先进技术的引进,提高国内移动通信企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

(五)促进行业服务的完善,组织学习国际化的企业运作,促进企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改善,企业运行效率的提高和企业实力的增强。

(六)为企业在国内外培训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联合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合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联合会的意愿;

(三)团体会员须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代表性;

(四)个人会员为关心、支持或为移动通信发展做出贡献的有影响的人士和消费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联合会的活动;

(三)获得联合会的优先服务;

(四)对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联合会的决议;

(二)维护联合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如实向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若在一年内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会员及理事会提交的议案;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议案;

(七)领导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联合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或经会长授权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负责联合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联合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副会长从常务理事中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国家宪法,品行端正,政治素质好;

(三)有志于推动我国移动通信事业发展;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会长或由会长指定秘书长为联合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

(三)向理事会提名副会长、秘书长的人选;

(四)对联合会的日常工作进行领导;

(五)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六)代表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主管联合会财务运营;

(六)其他会长授权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联合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自愿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条 联合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联合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审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联合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 在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在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全国各地设立办事机 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 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修改的章程, 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中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联合会终止前,先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0年9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合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列表


0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故事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吕梁市人民政府    下一篇 昆河铁路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 友情链接:
  • 中原企业家
  • 华锐社区
  • 法学学习
  • 故事库
  • 舆情信息
  • 郑州商业观察
  • 美丽中国
  • 药食同源
  • Lovely China
  • 纯欲天花板
  • 留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