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业协会
- 中文名
- 中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业协会
- 外文名
- INTERNET ACCESS SERVICE ASSOCIATION OF CHINA,IASAC
- 登记证号
- 4971
- 社会信用代码
- 51100000717835531X
- 业务主管
- 文化部
- 注册机构
- 民政部
- 组织状态
- 正常
目录
协会的成立为进一步促进网吧行业整体提升,为网吧行业搭建一个更高层次、更为广泛的服务平台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从行业角度看,在各地网吧协会的基础上,成立全国性协会有利于加强整个行业的自律、协调、服务和指导,搭建一个更高层次、更为广泛的服务平台,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从政府角度看,成立全国网吧行业协会符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目标,在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同时向社会组织释放、转移或委托更多的资源和职能,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
协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组织实施行业培训,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
导会员守法文明经营;
(二)开展我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业发展状况的调查与研究工作,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及行业的愿望、合理要求,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三)制订并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业标准和自律公约,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促进会员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行业权益和用户利益,提高行业服务质量;
(四)组织有利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业发展的培训、研讨等活动,加强同行业经营者的沟通与交流,促进与相关行业的接触与合作;
(五)积极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业信息,组织编撰年度报告;(六)承担会员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秩序,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和上网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协会目前拥有会员单位190家,理事单位115家,常务理事单位45家(其中包括: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中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业协会,英文译名INTERNET ACCESS SERVICE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 IASAC。
第二条 本团体由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秩序,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和上网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文化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实施行业培训,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会员守法文明经营;
(二)开展我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业发展状况的调查与研究工作,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及行业的愿望、合理要求,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三)制订并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业标准和自律公约,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促进会员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行业权益和用户利益,提高行业服务质量;
(四)组织有利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业发展的培训、研讨等活动,加强同行业经营者的沟通与交流,促进与相关行业的接触与合作;
(五)积极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业信息,组织编撰年度报告;
(六)承担会员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依法从事与互联网上网服务有关业务;
(四)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明。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常务副会长,与副会长一起协助会长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理事会提名协会秘书长候选人,由理事会决定;
(四)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行使常务理事会授予的职权。会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包括会长、相关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协会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提议,根据协会工作不定期召开,讨论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提名副会长;讨论本会分支机构的设置;讨论吸收新会员;讨论理事的增补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讨论研究协会工作及行业运行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三)讨论由秘书长提交的须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2年12月11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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