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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的层级官僚制理论

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被称为“组织理论之父”,于20世纪初提出了官僚制理论。在马克斯·韦伯看来,官僚制是指一种以分部—分层、集权—统一、指挥—服从等为特征的组织形态,是现代社会实施合法统治的行政组织制度。韦伯认为组织的合法权威有三种来源:习俗惯例;个人魅力;法规理性。法理权威的最适宜的组织形式是官僚制。所谓“官僚”,是指这种组织的成员是专门化的职业管理人员而言,并不含有一般语境中使用“官僚”一词的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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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僚制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合理的分工。在组织中明确划分每个组织成员的职责权限并以法规的形式将这种分工固定下来。

(2)层级节制的权力体系。在组织中实行职务等级制和权力等级化,整个组织是一个层级节制的权力体系。

(3)依照规程办事的运作机制。在组织中任何管理行为都不能随心所欲,都要按章行事。

(4)形成正规的决策文书。在组织中一切重要的决定和命令都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达,下级易于接受明确的命令,上级也易于对下级进行管理。

(5)组织管理的非人格化。在组织中管理工作是以法律、法规、条例和正式文件等来规范组织成员的行为,公私分明,对事不对人。

(6)合理合法的人事行政制度。量才用人,任人惟贤,因事设职,专职专人,以及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培训机制。

面临挑战

官僚制作为行政组织的一种“经典组织范式”在管理机构得到了广泛的推行。然而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官僚制面临着极大的挑战,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1)过分强调了层级节制体制,要求下级对上级在职务上绝对服从,忽视了下级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缺乏民主精神。

(2)过分强调组织利益和组织效率,难以应付社会个性化的发展要求,难以应付多样化的社会需求。

(3)过分强调专业分工和职能权限的划分,忽视了宏观协调以及消除本位主义的问题。

(4)过分强调人员的稳定性,无过失便终身任职的制度,最终造就出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管理人员,造成管理人员得过且过混日子的状况。

合理性质

官僚组织建立在法理权威之上, 它的合理性来源于这三个方面:

(1)组织的劳动分工体系;

(2)调节成员关系和行为的规范秩序;

(3)对个人自利追求的激励和制裁体制。

这种组织的形式、结构和运行机制,表现为高度理性化的法律规章和制度体系。它的理性是一种工具理性,具体表现为它仿佛一架精心设计的机器,具有精密的结构设计,从而具有特定的功能,功能的发挥是依靠所有部件的紧密咬合和秩序协作而完成。官僚组织充分地体现了现代资本主义精神,它所的追求是通过稳定的、有秩序的、分工合作且运作协调的组织体制来谋求效率。所以,效率是官僚制的核心,法治是官僚制的灵魂。韦伯认为,从纯粹技术的角度看,官僚组织能够取得最大效率。而从工具理性角度上来说,这种组织是进行社会管理最合理的手段。官僚组织在精确性、稳定性、严格的纪律性、可靠性等方面,比其他组织形式都要优越。资本主义的发展,使大规模社会组织迅速成长起来,官僚组织是人类迄今发现的管理大型组织的最好模式。相对于传统组织和个人崇拜组织来说,官僚组织的实质,就是抛弃人治,实现法治,屏蔽情感,崇尚科学。

主要内容

后来人们对韦伯所描述的官僚组织有多种概括,但最主要的内容有以下几点:

1.专业化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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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韦伯的理想型官僚制理论中,“合法性”与“合理性”是两个最基本的概念,一切关于韦伯官僚理论的研究都需要从这两个概念出发,才能把握其思想的真谛。“合法性”概念与“合理性”概念是紧联系在一起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合理性”经常用于一种学理的解释,倾向于技术化、科学化规范化。而“合法性”则经常用于政治学的解释,倾向于统治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一)合理性

韦伯通过对西方社会历史的考察,特别是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研究,发现理性化是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来的一个特有的概念,他把其称为“官僚制精神”。所谓“

(一)政治与行政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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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在实践方面,韦伯通过对德国市民阶级的分析,指出德国的市民阶级没有成熟到成为德国民的政治领导阶级,他们“有着情愿服从于官僚支配的心态,市民阶级的价值取向可以允许权力与文化政等问题被化约到技术层面,而政治可以被缩小到一个完全形式地维持国家存在的状况,不许有任何内容的实质目标——仅仅只是毫无信仰的日常照顾而已”。“政治厌倦症”、“非政治的精神”成为德国市民级的价值取向。因此这就为韦伯官僚制理论中政治与行政的分离提供了实践基础。

第二,在理论方面,韦伯的官僚制理论与威尔逊的政治与行政两分理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威尔发表于1887 年的《行政学研究》一文被称为是现代美国公共行政研究的起点,他本人也因此文而成为国公共行政学的创始人。他在书中指出,“行政学研究的目标在于了解:首先,政府能够适当地和成功进行什么工作。其次,政府怎样才能以尽可能高的效率及在费用或能源方面用尽可能少的成本完成这些当的工作。”为了政府成功有效地完成工作,威尔逊又进一步提出了政治与行政两分法原则,即把政制定与政策执行分开,“行政管理的领域是一种事务性的领域,它与政治领域的那种混乱和冲突相距远。” 这种理论的建构就为韦伯的官僚制理论体系提供了学理上的支持,因此,有人把韦伯的官僚制论模式称为韦伯—威尔逊模式。

(二)科学管理原理。

20 世纪初,泰罗所领导的科学管理运动以及构建的科学管理理论以巨大的声势在全世界产生了广泛影响,同时也为韦伯的官僚制理论体系的构建提供了科学的实验依据。科学管理的主要贡献表现在:第一对事不对人的管理。这就剔除了管理者在管理中的价值影响,也为韦伯官僚制理论形式理性与价值理性区分奠定了基础。第二,制度和程序化的管理模式。泰罗的科学管理是建立在企业组织由小规模的手工场向大规模现代工厂转变的基础上的,因此,其管理模式是以制度与程序为主的,这充分体现了韦伯的具理性与形式理性。第三,管理的分工与分权。在科学管理中,泰罗在组织的横向和纵向上都提出了分工横向的分工表现为技术与知识的分工,而纵向上则表现为管理权与操作权的分离、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这些都为韦伯官僚制理论提出政治与行政分离,在行政管理上重视技术和知识理性提供了根源。

(三)文官制度的确立。

19 世纪70-80 年代英美两国先后建立了文官制度,即国家公务员制度。随着英美两国公务员制度的一步发展,西方大多数国家相继确立了公务员制度。文官制度的建立实行了新的人事管理原则,主要包法制化、职业化、专业化、价值中立、政务官与业务官分离等原则,这些原则为韦伯官僚制理论的现实奠定了基础。如职业化、专业化原则体现了技术理性的特征,而法制化、价值中立、政务官与业务官的离则体现了形式理性的特征,这些都是韦伯构建官僚制理论的核心内涵,因此,我们可以说,韦伯官僚的工具理性特征就是通过公务员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从理论走向实践的。

理论内容

在上述方法论、视角、定位、学理与实践的基础上,韦伯构建了官僚制组织理论的模型,韦伯没有官僚制的概念进行界定而是通过对其原则与特征的描述来抽象出官僚制理论的核心内容。

(一)理想型官僚制组织理论的原则

1. 固定的官员管辖权原则。

2. 机构等级制度和多层次权力机构原则。

3. 机构管理以正式文档为基础。

4. 机构管理通常是以全面的专业训练为前提条件。

5. 机构充分发展要求行政官员“工作能力”的充分发挥。

6. 机构管理遵循一般性规则。

7. 合理合法的人事行政制度。

(二)理想型官僚制组织理论的特征

1. 法制化。现代行政管理机构“在其固定的和官方的权限范围方面具有理论原则,这种理论原则一是以法规形式来加以规定的,也就是说是由法律或行政法规来规定的。

2. 层级节制。在所有官僚制政府机构中,都实行机关等级制和各种按等级赋予权力的原则,这意味一种牢固而有秩序的上下级制度,机构的各个层级都有固定的监督和监察制度。

3. 公私分开。官僚制行政管理把官厅活动视为与私人生活领域有明显区别的事情:由公职人员及其自的物质设备、文书档案组成的办公机关,与公职人员的私人住所分开;职务工作与私人往来分开;职上的财物与私人财物分开;行政管理人员与行政管理物资分开(即他们本人不占有自己管理的物资)。

4. 专业化。官僚制的行政管理须照章办事,而为了应用规则,“职务工作,至少是一切专门化的职工作——这是现代职务工作的特点,一般是以专业培训为前提的”。而且在一般情况下,“只有证明接培训成绩合格”才能正常履行专业化管理工作。

5. 专职化。当公共机关得到了充分发展的时候,公务活动要求行政官员全身心地投入,而不计较规的上班时间。

6. 效果的可预见性。对于官僚体制来说,“可预见的规则”具有真正决定性的意义。

合理性悖论

一、从合法性到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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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韦伯的官僚制理论体系中,“合法性”(legitimacy)与“合理性”(rationality)是两个最为基本的概念,一切关于韦伯官僚制理论的研究都需要从这两个概念出发,才能把握其思想的真谛。在某种意义上,整个韦伯学术思想体系都是在这两个概念的基础上展开的,是对它们的进一步引申与发挥。合理性是马克斯·韦伯官僚制理论的重要学理预设,是他设计现代官僚制组织模式的一个基本原则,而合法性的概念则是他用以理解古代官僚制的锁钥。与现代官僚制相比,古代的各种类型的官僚制是不具有合理性的,但是这种不具有“合理性”的官僚制为什么会在古代中国、埃及、印度和中古的欧洲等地普遍存在?韦伯的解释是,这些官僚制虽然不具有合理性,但却具有合法性。

韦伯在《世界经济通史》、《儒教与道教》、《经济与社会》等一系列著作中对官僚制发生与发展的历史作了比较研究,他的结论是,任何一种合乎需要的统治都是具有合法性基础的。既然官僚制能够在人类历史上有着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历史,它就是以其合法性作为存在的前提的。他认为,官僚制是特定权力的施用和服从关系的体现。具有特殊内容的命令或全部命令得到特定人群服从的可能性可称为“统治”,这种统治主要是基于一种自愿的服从。自愿的服从又是以形成个人价值氛围的“信仰体系”为基础的,作为个人,他只有接受这种信仰体系,才能有着行动的一致性、连续性,而且不会导致内心的紧张并最终获得自愿的服从。韦伯把这种个人自愿服从的体系视为合法性体系。这种合法性体系的存在,使每一个人都能够遵从来自权威的命令,不管这些命令是来自统治者个人,还是来自于通过契约、协议产生的抽象法律条文、规章等命令形式。从权力关系的角度看,这是一个“命令—服从”的权力关系。有了这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统治就自然而然地具有合法性了。

二、合理性的客观性

韦伯关于现代官僚制的合理性设计是一种理想型设计,这种理想型设计与自然科学中的理想模式具有很大的相似性。那么,这种具有充分合理性的官僚制在现实中是否存在以及能否存在?如果它仅仅是一个理想模型,在现实中存在的可能性就会大打折扣。所以,韦伯也不得不承认:官僚制作为一种理想类型的思维结构,也许象只是在假定的绝对空间中计算出来的物理反应一样,在现实中是极少见的。在某种意义上,这种理想类型只是思维构建的“乌托邦”。但是,韦伯又认为这种理想类型并不是凭空构造的,而是来自现实本身的,是通过对现实中那些典型因素的突出和强调获得的。对于这个问题,韦伯是这样看的:“理想类型是通过单方面地突出一个或更多的观点,通过综合许多弥漫的、无联系的,或多或少存在、偶尔又不存在的具体的个别的现象而成的,这些现象根据那些被单方面地强调的观点而被整理成一个统一的分析结构。”所以说,韦伯所建构的官僚制理想类型也就是他将历史上的以及现实中的具体的个别的官僚制组织的某些主要性质和突出的特征抽取出来,并通过综合整理而成的精神产品。在现实世界中,几乎不可能发现有哪一个官僚制组织完全具备官僚制的理想类型的全部特点。

鉴于官僚制在实践中的困境和理论上所受到的诸多诟病,当代韦伯的信奉者们在替韦伯辩护的时候,总是强调韦伯的合理性概念是出于叙述的需要。当然,从韦伯的著作来看,合理性概念也确实表现为一种叙述的需要,是用以分析和理解现代社会特别是官僚制的叙述框架。实际上,情况并不是这么简单。因为,对于一个思想家来说,没有什么纯粹的叙述,一切叙述都是服务于理论建构的,更何况韦伯并不是以一个哲学家的身份而被学术界承认的,他是以一个社会学家而受到学术界注目的。他的目标并不是用合理性的概念来分析近代以来的社会,而是要在合理性概念的基础上构建理想的官僚制模型。至于韦伯在他的著作中所进行的不厌其烦的类型区分也不能证明他仅仅是一个社会学领域中的类型学家,他个人一再强调的所谓不受个人价值观念影响的客观实证的事实描述并没有遮掩他构建理想的官僚制类型的热情。所以,在韦伯那里,合理性概念归根到底还是从属于理想官僚制模型建构的需要的。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使他割裂价值合理性与目的合理性、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之间的关系,抛弃理论追求上的总体性而片面地强调工具—目的合理性、形式合理性的客观性。

三、客观性的不可能性

韦伯在社会学研究中倡导“价值中立”。而这种价值中立的原则也被作为一个规范而被应用到公共行政的官僚制组织设计中去了。所以,在官僚制中,人们看到的是体制的价值、结构的科学性和运行的技术化,但作为这个体系中的主体因素的人的价值却被忽略了。这样一来,在官僚制的理想模型中,一切都从属于科学的合理性。这个科学的合理性也就是韦伯的形式合理性。拥有形式合理性的理想型的官僚制组织由于分工明确、职责和权限清晰、等级结构合理、专业化程度高、拥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和组织成员的非人格化而被韦伯看作为有了“超过任何其它组织形式的技术优势”,而且,韦伯断言,这种“充分发展了的官僚组织与其它组织相比较,就如机械与生产的非机械形式相比较。”[5]可见,韦伯是充满热情地描述他的理想型的官僚制的。

韦伯认为,这种拥有科学结构的官镣制组织具有公正、科学、高效率的优点。当然,韦伯也看到官僚制中包含着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会存在着违法行为、低效率、官僚主义等现象。而且他特别指出,官僚制的麻烦在于,官员们并不总是以他们应当遵循的方式行事,他们具有一种人类本能的趋向,试图增大自己的权力,并扩充自己的权利。他们不是作为一个忠实的仆人去行事,而是力求成为他们所管辖的部分的主人。对文件的垄断常常是他们手中极为便利的武器,凭借从官方情报到保密资料的转换,凭借仔细的证据处理和有选择性的事实描述,便可以在行政管理公正无私的幌子下,支配或强烈地影响政策,使政府的部长俨如他们自己部门的雇员或成为傀儡人物。但是,韦伯的追求依然是客观化,他所提出的解决方案也依然是科学化的。因为他是这样来设计救治官僚病的方案的:其一,实行行政职能部门内部的合议制,扩大决策参与范围;其二,改变行政首长的非专业现象,因为只要非专业的官员依赖专业人员帮助,那么真正的决定总是由后者作出的;其三,实行直接民主制,保证政府官员直接受议会监督。所以,解决官僚制所带来的问题并不是由官僚体制内部作出,只有到官僚体制的外部,才能找到解决官僚病的锁钥。

总之,官僚制不应是一个消灭了人的管理体制,而首先应当是以人为中心的体制。以人为中心,就需要突出人的主体性,就需要肯定人的价值以及人的价值观念的作用。这样一来,官僚制的客观性和合理性就转换为人的主体性和道德优先性。所以,我们对于人的死亡和制度的兴旺的对立是不能赞成的,我们所要看到的是制度的兴旺成为人的支持物。具体地说,就是公共行政的法律制度等因素,应当成为行政人员行政行为的支撑物,而不是专门用来限制和控制行政人员的工具。行政人员依赖于公共行政的法律制度而变得更加强大,能更有效地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这就会获得法律制度与行政人员的主观活动相协调的情况,行政人员就不会处处感到法律制度与他的对立,而处处感到法律制度对他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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