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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

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于2008年7月23日由国务院批复(国函〔2008〕64号)设立,是全国已批准的7家保税港区、3家综合保税区中唯一一家空港型综合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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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
  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于2008年7月23日获得国务院批复(国函[2008]64号),成为全国首家依托空港口岸设立的综合保税区,总体规划面积5.944平方公里。2009年7月28日,北京

区位地图区位地图
  北京天竺

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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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天竺综合保税区功能分区

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按照“统一规划、整体围网、分区管理、分期建设”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整体规划为两大功能区:口岸操作区和保税功能区。

口岸操作区包括一级货站、二级进口监管库、快件中心、出口拼装监管库四个部分。

保税功能一区是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基础上进行拓展,并与空港口岸实现“区港联动”,主要发展保税物流。

保税功能二区重点发展机务维修,以及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金融服务、展览展示等相关的综合性服务业。

保税功能三区在保留深化出口加工功能的基础上,重点发展航空指向性强的电子信息、

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内采购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下列退税政策:

一、对取消出口退税进区并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的基建物资,入区时海关办理卡口登记手续,不退税。上述货物不得离境出口,如在区内未使用完毕,由海关监管退出区外。但自境外进入区内的基建物资如运往境内区外,应按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此项政策适用于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二、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等原材料,进区时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三、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不得转售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仓储物流、贸易等企业)、直接出境和以保税方式出区。违反此规定,按骗税和偷逃税款的相关规定处理。上述享受退税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出区销往国内照章征收各项进口环节税。

实质性加工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实质性改变标准执行。

四、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保税物流、仓储、贸易等企业)在国内采购进区的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原材料不享受该政策。

五、上述二、三、四项措施,仅适用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本通知于2008年2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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