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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犯罪

关联犯罪是指一种犯罪的存在附随于另一种犯罪的存在,彼此之间存在依附与被依附关系的犯罪群(注:即相互之间有一定关系的数罪)。在界定一个理论范畴时,有一个名词术语的运用问题。在研究个罪的过程中,有的学者将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称为原生犯罪或上游犯罪,而将洗钱犯罪相应称为派生犯罪或者再生犯罪、下游犯罪。
中文名
关联犯罪
简介
原生—派生”与“上游—下游
参考书目
《论国际社会反“洗”钱犯罪》
特征
从犯罪的法定刑一般比主犯罪轻

目录

这种“原生—派生(再生)”与“上游—下游”称谓用来概括那些具有因果关系和各罪发生存在先后次序的犯罪群十分贴切。但这种称谓不能涵盖所有具有依附关系的犯罪群。采用关联犯罪这一术语,并非因为它适应了构筑刑法专业食槽的需要——而是因为它内涵适中,易于理解。

参考书目

莫洪宪:《论国际社会反“洗”钱犯罪》,载《刑法论丛》第二卷第316—317页;陈明华:《洗钱罪的认定与处罚》,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6期;钊作俊:《洗钱犯罪研究》,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5期

五个特征

一是关联犯罪系犯罪群,存在两个以上的犯罪,并且各罪属于不同种之罪。

二是关联犯罪的各罪之间存在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这种关系不局限于因果关系,还包括目的关系、条件关系等。如果被依附的犯罪不成立或不存在,其他依附的犯罪也不能成立和存在。

三是关联犯罪可分为主犯罪和从犯罪两部分,其中依附于他犯罪存在的犯罪是从犯罪,不依附于他犯罪或被依附的犯罪是主犯罪。

四是从犯罪的法定刑一般比主犯罪轻。

五是从犯罪行为人明知主犯罪的重要情节,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我国关联犯罪罪种

关联犯罪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主要有以下十三组:

1.受贿罪(第385条,主犯罪)与行贿罪(第389条,从犯罪)及单位行贿罪(第393条,从犯罪);

2.单位受贿罪(第387条,主犯罪)与对单位行贿罪(第391条,从犯罪);

3.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163条,主犯罪)与对公司、 企业人员行贿罪(第164条,从犯罪);

4.洗钱罪(第191条,从犯罪)与毒品犯罪(刑法第6章第7 节规定之犯罪,主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第294条, 主犯罪)及走私犯罪(刑法第3章第2节规定之犯罪,主犯罪);

5.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第294条第1款,主犯罪)和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94条第2款,主犯罪)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第294条第4款,从犯罪);

6.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第312条, 从犯罪)与为获得赃物而实施的犯罪(刑法中规定的大多数犯罪,主犯罪);

7.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第1、2款,从犯罪)和窝藏、 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第1款,从犯罪)与毒品犯罪(刑法第6章第7节规定之他罪,主犯罪);

8.逃离部队罪(第435条, 主犯罪)与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第379条,从犯罪)及雇佣逃离部队军人罪(第373条,从犯罪);

9.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第345条第3款,从犯罪)与盗伐林木罪(第345条第1款,主犯罪)及滥伐林木罪(第345条第2款,主犯罪);

10.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第414条,从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刑法第3章第1节规定之犯罪,主犯罪);

1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41条第1款, 从犯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主犯罪);

12.窝藏、包庇罪(第310条,从犯罪)与被窝藏、包庇之罪犯所犯罪行(除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逃离部队罪等特殊犯罪之外的所有犯罪,主犯罪);

1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从犯罪)与现行刑法规定之所有犯罪(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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