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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式单身

随着社会发展,利益导向型婚姻模式和爱情诉求婚姻观的矛盾冲突加剧,多元因素影响下的单身男女,对婚姻的诉求力不高。男女初婚年龄变大,以及大龄未婚者越来越多,早在唐朝,社会上就出现过类似的状况,因此被称为唐朝式单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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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发展,利益导向型婚姻模式和爱情诉求婚姻观的矛盾冲突加剧,多元因素影响下的单身男女,对婚姻的诉求力不高。男女初婚年龄变大,以及大龄未婚者越来越多,早在唐朝,社会上就出现过类似的状况,因此被称为唐朝式单身。

唐代婚育观

据《唐会要》记载,贞观元年,太宗曾下《令有司劝勉民间嫁娶诏》,明确规定:“其庶人之男女无家室者,并仰州县官人,以礼聘娶。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媒媾,命其好合。”也就是说,唐初国家的法定婚龄是男20岁,女15岁,迈入生理成熟期的门槛后,官府就有责任催促其尽快婚嫁。并且,太宗还将地方的婚嫁率与官员的政绩挂钩。“刺史县令已下官人,若能使婚姻及时,鳏寡数少,户口增多,以进考第。”若是结婚率比往年有所下降,官员就要接受惩罚。由此可知,唐初,政府对待晚婚晚育的态度是不赞同的。

即使在这样的政策努力下,到唐朝进入鼎盛期的开元年间,人口数依然不容乐观。据葛剑雄先生的《中国人口史》中所统计,开元二十二年,唐全国有7861236户,45431256口,仅与隋炀帝统治时期持平。在小农经济主导下的封建社会,人口和土地是关乎国家发展的两大基本要素。历代统治者也深知国家在籍人口的重要性,清查拓隐和鼓励生育两手抓。只不过拓隐总要直面既得利益群体的反扑,而号召人民尽快解决个人问题,结婚生子就没有那么多麻烦。因此,统治者下诏鼓励生育便成为了最便捷的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手段。开元二十二年,玄宗下敕:“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听婚嫁。”

虽然男女婚龄界限一次比一次低,但对社会的影响却极其有限。在人们的普遍观念中,男子三十而娶是常态。《霍小玉传》中,霍小玉就对情郎李益说:我今年十八,你二十二,还可以纵情欢乐八年。等你到而立之年,再遴选高门之女为妻也不晚。《大唐新语》中也有记载:“李知白为侍中,子弟才总角而婚名族。识者非之:‘宰相当存久远,敦风俗,奈何为促薄之事耶!’”男子不到30岁,仍被认为处在或尽情享乐,或奋斗事业的黄金单身期。即使不娶妻,也可以合法拥有姬妾等性伴侣,履行传宗接代的任务。杜甫、白居易、崔知温等,都是30岁之后成的婚。

女子二十岁嫁人也不算晚。《玄怪录》中记载了一位京兆韦氏之女,及笄之后,求亲者络绎不绝,但她都一一拒绝了。直到20岁那一年,进士张楚金上门求娶,才终于松口允嫁。期间,家中长辈并无急切催促之意。而《唐工部尚书杜公长女墓志铭并序》中更是记载了杜公之女因“(杜)公望高天下,宗族当今为大”而拒绝了青年才俊们的求婚,以致终身未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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