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住建厅2018年6月6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商品住宅价格备案后半年内不得调高备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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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住建厅2018年6月6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
文号:琼价费管(2018)295号
各市县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据《海南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达到预售(现售)条件的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住宅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表)前,应当向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预售(现售)价格备案。已申领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表)但未办理销售价格备案的商品住宅,2017年5月1日实施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工作前已签订商品房认购书、销售合同或网签的,不需再进行价格备案;2017年5月1日后均应在销售前进行价格备案。本通知所称的商品住宅包括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别墅)和酒店式公寓。
根据通知,2017年7月1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可按毛坯或全装修价格进行备案,2017年7月1日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按全装修价格进行备案。按全装修备案的在申报表区分毛坯价格和装修价格。商品住宅价格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调高备案价格;调整备案价格的须重新备案。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落实备案价格公示制度,在商品住宅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备案项目通知书和备案项目销售价目表。对取得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表)的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企业要公开全部房源并明码标价,一次性对外销售,不得分期分批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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