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塞罗
- 中文名
- 马库斯·图留斯·西塞罗
- 外文名
- Marcus Tullius Cicero
- 别名
- 基凯罗(拉丁地区罗马人名字翻译应当从当地,实际应译作基凯罗)
- 国籍
- 罗马共和国
- 出生日期
- 公元前106年(甲戌年)1月3日
- 逝世日期
- 公元前43年(丁丑年)12月7日
- 职业
- 政治家,演说家
目录
马库斯·图利乌斯·西塞罗,是
西塞罗于公元前106年出生于意大利的阿尔皮诺,在罗马南边约100公里的一个小镇。他的父亲是一位相对富裕的骑士阶级 (ordo equester) 成员,大约相当于当时社会的上层阶级。“西塞罗”这个姓氏,根据
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的代表作是《论国家》和《论法律》。认为国家是人民的事务,是人们在正义的原则和求得共同福利的合作下所结成的集体;君主、贵族和民主三种政体都是单一政体,理想的政体应是“混合政体”,即以当时罗马元老院为首的奴隶主贵族共和国。
在哲学方面的创作有《论至善和至恶》,《论神性》等,他主张综合各派的学说,因此被认为是古代折中主义最典型的代表。他是第一个将古希腊哲学术语译成拉丁文的人,对哲学的发展和哲学术语都有极大影响。
在教育方面的创作有《论演说家》等,他认为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培养有文化修养的雄辩家,而训练的方法是实地练习。
早在罗马帝国初期法学家兴起以前,他就系统地论证了自然法和实在法之间的关系,认为自然法代表理性、正义和神的意志,是普遍适用、永恒不变的,它在国家产生以前早已存在;实在法必须符合自然法,否则根本不配称为法律。
西塞罗是罗马最杰出的演说家、教育家,古典共和思想最优秀的代表,罗马文学黄金时代的天才作家。他的典雅的拉丁文体促进了拉丁文学的发展,从而影响了罗马以及后来欧洲的教育。
《论雄辩家》(DeOratore)是西塞罗论述教育的主要著作,发表于公元前55年。在此书中,他谈论一个演说家所必需的学问和应该具有的品格。
《论修辞学的发明》 | 前86年 |
《论演说家》 | 前86年(一说前46年) |
《论共和国》 | 前51年 |
《论法律》 | 于公元前51年开始写作 |
《加图颂词》 | 前46年 |
《布鲁图斯》 | 前46年 |
《斯多亚的悖论》 | 前46年 |
《自我安慰》 | 前46年 |
《荷滕西斯:哲学的劝勉》 | 前45年 |
《学院派怀疑论》 | 前45年 |
《论至善和至恶》 | 前45年 |
《图斯库勒论辩》 | 前45年 |
《论占卜》 | 于公元前45年开始写作 |
《老加图:论老年》 | 前44年 |
《论神性》 | 前44年 |
《论命运》 | 前44年 |
《论名声》 | 前44年 |
《论题篇》 | 前44年 |
《莱伊利乌斯:论友谊》 | 前44年 |
《论责任》 | 前44年 |
他的演说按照修辞程式组织材料,词汇丰富,句法考究,一句中讲求妥贴排列从属子句,局部之间要求对称,以累积说服力量,而在句尾特别注意音调的抑扬顿挫,称为“西塞罗式的句法”。他也善用提问、直接向对方致词、比喻、讽刺等修辞手段。他认为演说主要是打动听者的感情,而不是诉诸理性判断,因此他不惜用诬蔑或歪曲事实的手段。他的演说文的风格被后代一些作家和演说家奉为榜样。主要演讲有:
前46年 《为马尔塞鲁(Marcello)辩护》
前44年 《反安东尼:首篇腓利比克(Philippic)之辩》
前44年 《反腓利比克之辩》二至四篇
前43年 《反腓利比克之辩》五至十四篇
提起西塞罗,西方人总会有一种爱恨交加的感觉,因为是他成功地阐释了古希腊文化的知识与精神成果,使自然法同罗马法相结合;而领兵血腥镇压奴隶起义的也正是他。
西塞罗集政治家和法律思想家于一身。据说,他出生时未给母亲带来任何痛苦,奶妈甚至还看到幽灵显形并对她说“这个孩子日后将为祖国做出重大贡献”。预言很快得到应验,从学业开始阶段,其聪颖和灵性就出了名,以至于当地孩子们的家长前来旁听学校的课程,以便亲眼看一看这位小神童。他16岁时穿上成年袍到罗马求学,研读法律和哲学,经常到广场观看举行的各种诉讼,参加行政官们争取那些最终有权投票通过各种法律的民众而召开的公众集会。成为律师后,其雄辩力显示出来,他承办的案子几乎总是胜诉。31岁那年当上西西里省的财政官,39岁担任市政官,次年为大法官,43岁做执政官。主要著作有《论共和国》、《论官吏》和《论法律》。由于口才非凡,被人称为无与伦比的演说家、罗马最伟大的辩护者。
西塞罗是一位西方历史上早期杰出的法学家。准确地说,西塞罗不属于他那个时代严格意义上的法学家。他同时代的人说,如果西塞罗懂一点法律的话那他就无所不知了。那时的法学家(jurisconsult)所做的主要工作是解释市民法,回答市民法的问题。西塞罗的著作并没有像他们那样“周旋于细枝未节当中”而是从“法律和法的根源”以及“从哲学深处汲取法的原理”来“解释法的本质问题”。所以,西寒罗可称得上是一位法哲学家,而不仅是法律家。他的政治法律思想主要集中体现在他所著的《论共和国》和《论法律》当中。
《论法律》主要思想
1.自然法思想。西塞罗认为,在实在法,也就是各民族制定的各种法律之上有一更高的适用于一切民族永恒的自然法。自然法是与自然即事物的本质相适应的法,其本质为正确的理性。所以,自然法效力高于实在法。实在法必须反映和体现自然法的要求。因为“恶法非法”,所以法律必须体现正义和公正。据此,西塞罗还提出了“人人平等”的主张,这种主张也影响了日后罗马法的面貌。
2.国家理论。首先,西塞罗认为理想政体应该是混合政体,他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将政体分为执政官为代表的君主制、以元老院为代表的贵族制和以保民官为代表的民主制。他认为这三种政体各有其偏失,所以他主张在这三种政体基础之上加以综合而建立一“混合政体”。实际上,西塞罗本人是主张共和制的。其次,在国家的管理方面,他综合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既强调法律的作用,也重视国家管理中的人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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