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剑桥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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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剑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琼·罗宾逊、卡尔多、斯拉法、帕西内蒂等。他们都是英国剑桥大学的教授。其中琼·罗宾逊和卡尔多是这个学派的实际领袖。
新剑桥学派的基本理论观点可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①对传统的新古典派理论的全面否定。
从方法论说,他们主张摒弃
新剑桥学派的税收理论主要反映了在其代表人物与萨缪尔森等人的新古典综合派的论战中。这两个学派都把税收看成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工具。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后凯恩斯主流学派主要把税收视为调节需求水平,保持宏观经济稳定的工具;而新剑桥学派除了承认这一点外,强调充分发挥税收在缩小贫富不均方面的作用。在税收政策上,新剑桥学派认为在税制的设计方面,应根据不同的行业和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体现公平原则。在所得税制度上,采取累进税率,使高收入者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在消费税上,对奢侈品征税,对生活必需品则给予减负税;特别主张实行没收性的遗产税(除了给寡妇、孤儿留下适当的终身财产所有权外,以便消灭私人财产的集中,抑制食利者收入的增长,并把政府通过没收性的遗产税所取得的财产及其收入用于公共目标。事实上,新剑桥学派也同时意识到,政府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往往为一些政治因素所左右,从而削弱了税收在缩小贫富分配不均方面的功用。在适用税收杠杆来调节有效需求,不仅要注重对需求总量的调节和宏观分析,而且还要做好微观分析,即分析减税的好处由谁获得和增税的负担由谁承受的问题。那么,政府减税的好处由谁获得则有三种可能:
(1)收入越低的人减免越多。
(2)不分收入大小一律按同一比例减税。
(3)减税的好处主要由最富有的少数财团或个人获得。他们认为,最理想的是第一种情况,后两种情况都不符合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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