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咏
王 咏,男,汉族,上海市人, 1956年8月生,硕士研究生,经济学副研究员。曾任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2016年7月,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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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至1993年,任吉林省体改委干部、体改研究所宏观研究室主任、副所长、体改委宏观处处长;
1993年至1998年,任国家经贸委综合司产业处处长、宏观处处长;
1998年5月,任国家经贸委综合司副司长、企业监督局副局长;(副司长级)
2003年,任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副局长;
2003年11月至2008年,任中共南昌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2008年5月至2015年8月任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正厅级)
违纪被查
2015年5月25日,江西省纪委监察厅网站消息,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咏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依法双开
2015年8月17日,江西省纪委省监察厅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经查,王咏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和政治规矩,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假公济私、奢侈浪费;与他人通奸。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其“双开”。
依法逮捕
2015年9月18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咏(正厅级)以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决定逮捕。
公开宣判
2016年7月,由萍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咏受贿案在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厅公开宣判。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5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咏利用其担任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设备采购、干部提拔、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个人、单位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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