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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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通过经常项目贸易往来实现集团内部资金自由流动,达到集团利益最大化目的。最常见的表现形式:
一是跨国公司利用母子公司间的关联性,在其中一个链条企业资金出现盈余或短缺时,利用贸易往来进行融资,通过加大应收账款,实现境外企业对境内企业资金的占用,或是加大应付账款,实现境内企业对境外企业资金的占用,形成无贸易背景的贸易融资;
二是企业采取转移定价的方式实现避税目的。许多跨国企业往往通过从高税国向低税国或避税地以较低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或者从低税国或避税地向高税国以较高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使集团整体税收负担减轻。这种活动使企业资金流动背离了实际情况,并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其二,通过资本项目实现关联交易。企业主要采取借用外债或委托汇入资本金的方式实现。有的企业汇入外债或资本金并未用于实际经营需要,而通过此项渠道实现炒房地产、向外企业拆放人民币等获取不当利益。对于资金短缺企业,母子公司之间签订借款合同,融通资金。这些合同的特点是:一是形式简单,合同中仅列明借款金额、日期、利率等条款,了了数语,便形成董事会决议。二是通常利率较低或是零利率,明显属于非盈利性质。三是外债展期或债转股情况较多。企业借用外债一般期限较短,但到期如需展期或债转股,则一纸补充合同或董事会决议即可办理,机动性较大。四是存在外债到期不还的情况。
其三,通过服务贸易实现关联交易。从跨国公司对分支机构控制模式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方式主要是技术控权和管理控权,这种通过技术和管理实现的价值转移,构成了境内外资企业服务贸易支出的主要成分,并呈现逐渐增加的趋势。为有效运用资源,跨国公司一般在全球范围内统一组织经营活动,境内公司会产生向境外支付代垫和分摊的各类服务贸易费用的需求。由于我国非贸易售付汇管理强调“真实性”原则,要求企业在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后才能办理,而代垫款和分摊费用的支付是跨国公司集团内部的支付行为,支付方式较为灵活,缺乏外部证明文件证明其真实性,造成实际操作中跨国公司支付境外代垫款分摊费的真实性审核较为困难。如支付技术转让费、信息咨询费、专利权费等,集团内部实行上、中、下游产品的多环节提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等,有的企业支出金额较大,时间集中,因此也易成为企业关联交易资金运作的一个渠道。
其次,跨境关联交易可能导致金融风险上升,影响外汇市场秩序。关联企业大量利用信用证方式从事国际贸易,向银行申请较高额度,充分套取银行资金。而开证申请人由于融资环节中断导致无法及时付款,由此形成的信用证垫款往往数额巨大,而一旦缺乏真实贸易背景,将比一般因经营问题导致无法付汇的信用证垫款更难催收。虽然经外汇局批准,银行可以作为购汇主体用通过司法途径追缴或者企业主动偿还的人民币资金,购汇冲抵其信用证项下外汇垫款,但信用证垫款可能会带来银行不良资产上升,从而导致金融风险上升。此外,利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大量骗购外汇、逃汇或非法融资,扰乱了正常的外汇市场秩序;而即使企业可以用人民币向银行购买外汇来偿还其造成的外汇垫款,却依然有可能造成银行的货币错配风险。
再次,跨境关联交易可能涉及洗钱、贪污腐败等违法犯罪活动,危害国家经济金融秩序。利用关联交易进行洗钱的方法有很多,跨境洗钱是其中的一种,并且近年来其比重呈现不断上升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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