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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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面通” 是指银联卡持卡人通过柜面银行终端,利用现有银联网络,实现在他行银行终端跨行查询、存款、取款和转账业务;“移动POS”则是克服了传统的POS固定一处不能移动的缺陷,主要采用GPRS技术,提供随时、随地、快速、安全的支付服务;“手机支付” 是通过手机与银行卡账号的捆绑,实现银行卡支付的方式。
(一)着手建立中国支付体系的概念框架
建立支付体系的概念框架的目的是要有一个支付体系基本概念的官方解释,以便于社会公众遵循这些基本概念理解和把握支付实务。首先,概念框架的建立应明确支付体系的内容。根据BIS出版物的解释,支付体系包括一套支付工具、实现资金转账的支付系统,以及银行业务处理规则;国内有关认识则将支付体系内容扩大到不仅包括支付工具、支付系统,还包括账户、支付服务提供和监督。笔者认为,国际上“支付体系”的概念虽然不涉及支付服务提供和监督,但却特别重视支付体系的监督,特别是将支付体系的监督视为支付体系安全的“保护层”;国内将支付体系概念组成扩大化,也不失周全之美。因此,笔者赞同国内对支付体系组成部分的理解。
其次,应在支付体系内容涉及范围内界定有关概念,并明确有关概念之间的内在联系。笔者认为,应先界定好“支付”、“交易”、“清算”、“结算”这些根本概念,然后再界定好“支付工具”(包括“信用卡”、“直接借记”、“贷记转账”等)、“支付系统”、“支付指令”、“支付媒介”、“全额实时结算(系统)”、“净额轧差结算(系统)”、“最终结算”、“支付清算组织”、“卡基支付”等等关键的复合概念,以及其他如“轧差”、“借记”、“贷记”、“截留”、“参与者”、“账户”、“监督”等等重要概念。
再次,应明确各个组成部分间的相互关系和每个组成部分的内部构成。实际上,支付指令由支付工具(以纸基或电子方式)承载,并通过各种方式(邮寄或电子方式)发起后,经过或不经过清算安排,导致不同账户(现金面对面支付除外)内的资金通过支付系统的划拨,这就是支付,从中可以看出账户、支付工具、支付系统之间的紧密联系。这种支付由特许机构提供,并由特定主体监督,以防范特许机构执行支付规则的偏差所导致的各种风险,因此构成了支付体系内的相关主体及其活动。这就是整个支付体系的抽象内容,从中可以看出支付体系中的“人” 的因素影响。不同特许机构提供的多笔支付业务,就形成了现实生活中千千万万的具体支付流。
还有,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立支付体系的目标。支付体系的目标主要是安全与高效。维护支付体系,就是要确保支付体系的安全与高效,以维护金融稳定,畅通货币政策传导。
(二)抓紧完善卡基支付的法律框架
一是在全国人大对《刑法》中所涉及“信用卡”做出解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接受现行银行卡种类划分的前提下,建议仍使用狭义的“信用卡”概念,但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对所涉及的“信用卡”与《刑法》中所涉及“信用卡”的异同应做出有关说明,以澄清概念之间的差异。二是尽快出台《银行卡条例》,对现行卡基支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业务准人做出强有力的规范,《银行卡条例》对部分卡基支付业务不宜或不能涵盖的,应单独制定制度予以规范,例如制定单独的网上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从“支付”的角度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三是明确贷记卡透支利息的计算方式,包括明确透支利息的计算基数和利率的运用方式等,以消除透支利息计算在卡基支付业务规则中存在的部门规定冲突,维护信用卡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卡基支付的监督管理,引导卡基支付业务创新
我国的中央银行肩负支付体系正常运行的法定职责,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在运营跨行支付系统(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全国手工联行系统和部分票据交换所)以提供跨行支付服务的同时,还应加强对支付体系的监督管理和支付创新的引导催化。因此,在卡基支付领域,中国人民银行应借鉴国际经验,确立卡基支付清算服务市场和网上支付业务的准入标准;要根据不同的风险水平,确定不同系统的监督标准;要切实执行监督活动,定期根据监督标准实施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风险提示,并决策新情况新变化是否需要引起系统或交易模式改进,以提高卡基支付交易的安全和效率。
中国人民银行还要加强与银监会等相关部门的合作监督。两者应根据各自的监督或监管目标,优化银行卡合作监督的目标,明确合作监督的各自责任,建立合作监督的协调机制,特别是信息共享机制。
中央银行应切实履行关于审批商业银行银行卡章程修改的法定责任,防止因章程修改而产生与制度办法的冲突,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应完善有关账户管理系统的系统功能,增强系统对卡账户的统计、监测和管理能力,为跟踪可疑账户资金转移提供系统卡账户信息支持;加强资金交易监测系统对可疑卡账户资金流动的监测,打击利用卡基支付工具和支付清算系统洗钱的违法行为。还应发挥中央银行引导支付创新的作用,加强卡基支付的宣传,推广支付卡的使用,发挥支付卡的现金替代作用,引导卡基支付的快速、规范发展。
(四)提高卡基支付的安全程度
鉴于当前非金融机构大量发行多用途储值卡的现实,建议大力发展非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的联名卡,将非金融机构的储值卡内化为联名卡,消除非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同时将多用途储值卡积聚的社会资金引入支付体系的监测统计范围。积极跟踪世界电子网络技术的发展,运行新技术加强卡基支付网络和系统软硬件的安全防护,确保卡基支付交易的安全。运用先进的数据加密和身份认证技术,构筑安全、可靠的网上支付交易模式。对于不安全的交易模式,监督管理当局应向社会进行公开的风险提示。根据《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规范V2.0》,稳步推进EMV迁移实施,提高卡基支付的安全程度,减少和防范伪造、变造和交易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规范储值卡的发展
规范储值卡的业务发展应遵循“疏堵并举”的原则,保留并充分发挥储值卡的优点和便利之处,采取措施消除储值卡的弊害。应尽快建立储值卡的管理框架。通过建立管理框架,明确非金融机构发行的储值卡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改变目前管理主体的模糊局面;实行储值卡的业务准入制度,储值卡发行主体应向其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哪些报告义务,实行储值卡业务退出制度。还应抓紧制定储值卡的业务规则。应整台目前《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储值卡的相关规则,例如储值卡是一种预付钱包式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同时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研究规定储值卡的申领条件,是否可以挂失,是否可以转让,是否应对卡内资金予以计息,则否应有期限限制等储值卡的具体使用规则。
信用环境建设实际上是一项公共产品建设,其所具有的正外部性不仅惠及社会公众,而且有利于政府的公共管理实施。政府应将社会信用建设作为一项功在当今、利在后代的大事,从长计议、系统规划。特别是要建立一种信用管理的长效机制,坚持不懈地予以实施。应加快《征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定步伐,以加强对征信机制和信用维护的法律约束 发卡机构在信用卡业务发展初期应避免盲目扩大信用卡的发卡规模,而要注重信用卡的发卡质量,企求信用卡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有关部门要尽快正式投产运行个人征信系统,建立起信用卡业务发展的外在保障机制。要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和完善信用卡风险的控制机制,加强信用催收,减少拖欠率或坏账率
(七)进一步完善定价政策和策略
卡基支付的定价策略至关重要。它直接影响着社会公众是否愿意接受和使用支付卡,以及接受支付卡的程度 因此,卡基支付的定价首先要合法、台理,在明确有关卡基支付定价的监督管理机构的前提下,要符合监督管理当局的价格制定指导,符合卡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成本约束、盈余要求和公认的质价相称原则;其次,卡基支付的定价要在合理的基础上采用恰当的方式,例如采用直接邮寄的方式而不是互联网公告的方式,采用价格谈判的方式而不是激烈对峙的方式,让社会公众理解和接受其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定价原则和定价分析.避免正式价格政策执行的突兀和价格政策难以接受之后支付工具的“罢用” 再次,政府指导价格的制定应充分调动有关当事人的积极性,并符合卡产品的自身风险特征。(八)进行卡基支付等支付体系基本知识的金融教育
借鉴美国对国民金融教育的有益经验,在我国开展卡基支付等支付体系基本知识的金融教育,使社会公众熟悉支付体系的基本知识,了解支付体系对于金融稳定和货币政策的重要性.
一是让支付体系初级知识走进中学教育,让减少现金使用,如何正确选择和使用满足自己支付需要的支付工具等知识成为学生的启蒙知识;
二是在大学教育中普及支付体系基本知识,使高校学生知晓支付体系的概念框架、重要组成、基本作用和潜在风险,以及支付体系与金融稳定和货币政策的交互影响.学会如何安全使用支付工具以有效规避风险,培养其积极参与支付服务市场的潜在意识;
三是在银行、专业化机构和商业主体等业务人员中加强业务培训,使其通晓支付体系的有关知识,在此基础上能够熟练操作,减少操作失误甚至操作风险,并自觉发挥向其客户宣传支付体系有关知识的基本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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