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合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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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上海合作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是习近平主席2014年提出的重要倡议,成员国元首于2015年上合组织乌法峰会就此达成共识。当前,全球安全形势错综复杂,极端主义思想不断蔓延,暴恐活动进入新一轮活跃期,对地区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挑战。
2014年9月,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塔吉克斯坦首都杜尚别举行,中方建议商签反极端主义公约,研究建立打击网络恐怖主义行动机制。
2017年6月9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在哈萨克斯坦首都阿斯塔纳举行,成员国元首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
《反极端主义公约》共35条,主要形成了7个方面新的重要举措。
一是第一次在地区政府间国际法的文件中,明确界定了极端主义及反极端主义的内涵和范围。公约指出,极端主义包括了“使用暴力和其他违法活动作为解决政治、社会、种族、民族和宗教冲突的主要手段的意识形态和实际活动”。从意识形态和实际活动两个方面,科学界定了“极端主义”的内涵,为确定反极端主义斗争内容,有效开展反极端主义斗争奠定了坚实基础,也清除了某些国家片面鼓吹“言论自由”而造成的某种程度的思想混乱和实际斗争中的负面影响。
二是进一步强调了开展反极端主义国际合作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原则要求。开展国际合作,必然涉及许多权利、责任和义务。公约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各方应当遵守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这是开展国际合作的前提。只有坚持这一原则,合作才能深入持久健康发展。同时表明了对某些国家借反恐干涉别国内政,推行霸权主义恶劣行径坚决反对的鲜明态度。
三是对极端主义非法犯罪活动的司法管辖权做了明确规定。公约既明确了签约各方在合作共同打击非法犯罪活动时的责任权利,也明确了司法管辖权出现争议时的解决办法。这是开展国际合作的基础。既有利于责任落实,又能够及时处置合作过程中出现的意见分歧,提高合作效率,是公约一大突出亮点。
四是提出了签约国对极端主义非法犯罪活动追责的明确要求,使国际法与各国国内立法有效衔接。公约明确要求签约国应当采取必要的国内立法措施,追究极端主义非法犯罪活动的责任。包括要求依法追究涉及极端主义非法犯罪活动法人的责任,使国际法与签约国国内法形成一个完整的整体。
五是明确提出了可适用引渡、移管和司法协助措施的要求,为打击处置极端主义非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有效的手段。引渡、移管和司法协助不是简单事务性措施,涉及国家主权、司法主权,有着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公约突出重点,突破了难点,为各签约国合作共同打击极端主义非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支持。
六是明确了情报合作授权和要求,有力保障了签约国情报合作的深入开展。开展情报合作是国际合作深化的标志,也是共同打击极端主义、掌握斗争主动权的需要。情报合作事关各国国家安全利益,只有授权才能进行。公约明确规定“为打击极端主义,各方主管机关可主动或者根据请求相互提供涉及本公约有关问题的情报”。有了公约的规定,各签约国间情报合作就有了法律保障。深化情报合作,斗争就能掌握主动权。
七是根据斗争要求,明确了“请求”的内涵和要求,对提高合作效率,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措施。公约明确规定“针对实施本公约所出现的任何问题和情形提出的请求,各方主管机关应予执行”。这既给“请求”确定了明确的内涵,又对其执行做出了有力度的保证。“请求”涉及的面很广,既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协查、协办,也包括对罪犯财产资金的冻结、查封、处置,特别是明确了在合作开展侦查过程中“经被请求方主管机关同意,可以派人进入被请求方境内参加对涉嫌或被指控实施犯罪人的侦查”更是很有力度的措施。
在上述背景下,上合组织阿斯塔纳峰会期间发表关于共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声明,签署《上合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进一步突显了本组织国家打击“三股势力”的坚定决心,夯实了上合组织执法安全合作法律基础,相信将有利于各方深化合作,为国际反恐斗争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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