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悔权制度
- 中文名
- 后悔权制度
- 外文名
- Regrets the power system
目录
后悔权制度只是一个异常模糊的概念,具体的内容如何,有哪些措施能保障后悔权制度的实施,后悔权制度能否在预防房托一事上起到负面作用,都是极难确定的。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特别是对于电视直销商品,其应当适用的范围包含了购房购车等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做出新规定: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特别是对于电视直销商品。还要增加消费者安宁权制度。增强公权力的行为保护。
由于消费者和商家在对产品相关信息了解上的不对等,商品的更多信息只有消费者购买且使用之后才能了解到,因此建立冷静期制度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该权限如果不恰当地提出,会造成交易混乱,因此有必要立法予以规范。
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但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
让冲动购物有回旋余地
席先生(厦门市民,有房):这个后悔权,有总比没有好。我身边倒是真有很多人买了房就后悔了,但都没用。有了这个后悔权,起码让我们多一个选择,可以纠正自己做的错误决定,这很好。
但是我觉得真的去运用后悔权的可能不多。为什么呢?我们买房子都是一个大工程,不但要花掉所有的积蓄,而且后半辈子要在里面住,所以挑选的时候就慎之又慎。从看房到最终买房,差不多要花费半年的时间,其间的路费、精力等等也都没法计算。所以我们的房子都是千挑万选出来最适合自己的,尽管不可避免会有一些小瑕疵。
让我后悔去退房,那肯定又是一番折腾,要再去找房子会非常辛苦。除非我买房后刚好急需一笔钱,正好还处在“冷静期”内,那才会考虑退房。再说了,房地产商也不干呢,哪有那么容易“无条件退货”的,到时候估计又要拖一段时间。
不过对于炒房的人来说就不一样了,他们肯定乐意。总的来说,有这个选择总是好的,让冲动购物有个回旋的余地。
“世界上没有后悔药”
陈守正 (厦门房地产协会常务副秘书长):买房的消费者分为自己住和投资炒房人两种。自己住的消费者他们买房之前都会仔细考虑,然后再下决定,自己住自己享受的房子他们不在乎价格的涨跌,所以基本上不会后悔。后悔的都是那些投资者,他们购买房子的目的是炒房赚钱,房价的涨跌都有可能让他们后悔。这两种人士是有差别的。
要承认,这个世界上没有后悔药。买房的都是成年人,都要为自己的决定和行为负责,购买之前就要慎重考虑,一旦签了合同,我们就要按照合同来履行,不可能如后悔权中所说的 “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我们目前在实际交易中也都是按照合同履约,很少有人来退,即便后悔了想退房,也是不太可能成功的。
“客户与厂家的纠纷会更多”
林汉忠(厦门迅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我觉得后悔权制度不太现实。汽车是一种动态产品,一旦开跑,就会因为道路状况、气温等因素造成损耗,比如公里数,部分车型的公里数无法更改,就会影响汽车的二次销售。买走了再后悔,车子由于损耗而影响销售,那么客户跟厂家的纠纷将会更多。
后悔权意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但也应该保护商家的利益,应该平等对待。如果有人买了一部法拉利,开出去炫耀了一晚上,第二天回来说后悔了要退货,那不但我们受损,也不利于社会治安。
我建议,应该在后悔权制定的过程中,对商品购买后的退货条件作出详细的界定,比如要没有损坏,不影响车辆的二次销售,一些划痕等我们可以修复的小损坏可以不在乎,但是大的事故损坏就很难退货了。同时,顾客要反悔也可以,但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可以约定一些违约赔偿金。
至于无条件退货的“合理期限”,我觉得越短越好,最多不能超过隔天,车子三五天损耗就已经很大了。
后悔权制度其实是把双刃剑
对于即将进行的消法大修,显然公众是予以很高期待的,特别是其中提出的拟对保护精神商品的消费进行修改,以及准备加入新消法内容中的“谁强势,谁举证”原则,无疑都是有利于消费者的利益的。但拟在消法修改的内容中加入后悔权制度,虽然也有利于消费者一边,但同样有利于房地产开发商一边,这样的制度引入就俨然成为一把双刃剑。特别是在当下房地产市场依然不是很景气的大环境下,房地产开发商雇用房托频频制造房地产销售市场虚假繁荣假象,企图通过信息上的不对称优势,来达到欺骗消费者,从而迫使消费者在不了解商品房成本以及商品房实际销售状况的情况下,仓促出手,显然这样的行为就有欺诈之嫌。前不久发生于北京的开发商雇房托造市行为,就是这方面一个极好的例证。
随着后悔权制度引入消法,普通的消费者想要通过后悔权制度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就必须要面对开发商这一关,依照消费者与开发商打交道的经历来看,即使有后悔权制度的支持,想要轻易地对所购商品房“后悔”,恐怕也并不容易,毕竟在商品房销售这一环节上,开发商永远是强势的,而消费者则由于信息不对称与不透明,始终处于弱势的位置。
但对于那些身为房托的伪消费者而言,有了后悔权制度,则开发商可以更加熟稔地将真正的消费者玩弄于股掌之上。因为后悔权制度能否落实的关键,其实很大程度掌握在开发商的手上,而不掌握在消协的手中,既然如此,真正的消费者一旦后悔,想要退房必然面对着开发商的百般刁难,而由房托们扮演的伪消费者想要退房则易如反掌,本来这些人也只是为开发商造势,而不是真的想购买房子。
更何况,从目前媒体透露的信息看,所谓的后悔权制度还只是一个异常模糊的概念,具体的内容如何,有哪些措施能保障后悔权制度的实施,后悔权制度能否在预防房托一事上起到负面作用,都是极难确定的。因此,笔者对于所谓的后悔权制度,其实并不看好。
其实,比在消法中引入后悔权制度来保障消费者权益更为重要的是,有关部门应该为消费者建立一个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譬如某地的商品房成本是多少,譬如为消费者尽可能提供购买大宗商品的足够信息,譬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使用欺诈手段诱使消费者消费的商家的处罚力度等,这些制度若是能真正建立起来,才能真正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2]
很多人买房买车都后悔过,他们或判断错误、或受别人干扰、或一时冲动,总是错失了自己最满意的那套房子,等到合同签了才开始后悔,一部分人选择投诉,另一部分则抱着以后再换的心态忍耐。这些后悔的购房购车者基本上都没能如愿毁约,除非房子或车子有不可挽回的大硬伤并且合同有注明。
购买大宗商品的时候,都会去比较、挑选,了解各方面的信息,所以由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冲动购物已经很少了。而且就买房子来说,消费者其实已经在两种情形下拥有合同解除权,再赋予他们后悔权这一特殊权力,商家也会觉得不公平。
所以,消费者要想真正运用后悔权难度非常大。因为在此过程中的不定因素还很多,比如退货比例多少才合适?商家是不可能真的无条件退货给你;再比如商家不答应退货,厂家也抵制,那就要诉诸法律,拖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内房屋的价格、房地产公司破产风险等等不定因素都会成为消费者的实施成本,这些消费者都要承担。
这一权利的实施将需要多方权利的配合帮助才有可能,比如在后悔期间银行就要冻结开发商的银行账户,不然消费者即使后悔成功也拿不到退房的钱。还有,由谁来监督这一权利的运用?由谁来确定公平退货的平衡点?这些都是问题。
不过,从另一种角度来看,这也许只是刺激楼市的一剂药。开发商们也许已经开始利用这一流传推销房子,用“可以无条件退货”的噱头吸引更多的人来买房,因为反正大家买了都可以后悔的。
从各方面看,这个后悔权都是没必要的。合同是买卖双方的信誉,一旦可以后悔,那整个市场就没有信誉可言,交易将混乱。
尤其是在现阶段开发商资金链吃紧的状况下,如果再允许后悔权的产生,消费者大批退房,无疑是雪上加霜,很多开发商可能会因此而破产,进而市场上多出很多烂尾楼,这对谁都没有好处。最好的办法还是消费者付款之前深思熟虑,详细选择。
假如后悔权真的有了,那么我希望这个“合理期限”越短越好,不能超过一周,否则就会出现资金周转不畅,对整个市场体系有冲击。
附件列表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