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知炳
- 姓名
- 刘知炳
- 性别
- 男
- 出生日期
- 1943年8月
- 入党时间
- 1965年12月
- 籍贯
- 湖南省衡阳市
- 学位
- 大专
目录
1964.09-1973.03 柳州市团委干事、市革委会政工组组织小组工作员
1973.03-1976.12 柳州市团委书记
1976.12-1980.08 柳州市委常委、市革委会副主任
1980.08-1983.12 柳州市委常委、副市长
1983.12-1990.06 柳州市副市长、市委委员
1990.06-1990.11 柳州市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
1990.11-1995.02 柳州市委副书记、市长
1995.02-1995.12 柳州市委书记
1995.12-1998.01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柳州市委书记
1998.1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
2001.12 2001年12月6日:中央纪委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原党委常委、政府常务副主席刘知炳的违纪违法事实进行了调查,中央纪委决定,并报经党中央批准,给予刘知炳开除党籍处分。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将其依法逮捕。 2007年6月24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知炳因受贿86.63万元人民币被判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5万元。其违法所得的人民币86.6322万元,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第七、八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共十五大代表2001年11月17日召开的柳州市人大常会十届一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罢免刘知炳自治区第九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议案。
南宁市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知炳于1990年至1998年初在担任柳州市主要领导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为他人的请托事项提供帮助,并于1993年至1999年间先后53次非法收受他人的钱财共计折合人民币866322元。
具体实施如下:
一、1993年到1999年间,被告人刘知炳直接或通过其妻子何家丽,先后21次非法收受广西柳州市外贸公司经理朱春鹤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美元1.8万元、港币8万元。并利用职务之便,为朱春鹤的请托事项提供帮助。
二、1997年至1999年间,被告人刘知炳先后7次非法收受广西柳州市有色冶炼总厂厂长张思难给予的人民币17万元、美元2000元。并利用职务之便,为张思难的请托事项提供帮助。
三、1992年至1997年,被告人刘知炳先后两次应樊杰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为樊杰从柳州市税务局稽查队调任柳州市人民政府驻北海办事处副主任及担任柳州市人民政府驻南宁办事处主任的职务提供帮助,并于1993年至1999年间,先后9次非法收受樊杰给予的人民币5.2万元。
四、1990年和1993年,被告人刘知炳先后两次应黄福华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为黄福华的妻子曾益由柳州市第五中学调入柳州市档案局和为黄福华担任柳州市工商局局长职务提供帮助,并于1994年至1997年间,先后6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何家丽非法收受黄福华给予的人民币2.1万元、港币1万元。
五、1990年至1991年,被告人刘知炳利用职务之便,为王遥的妻子朱雅娣由柳州工程机械厂调至柳州市国有资产局,并为王遥从柳州市二运公司经理的职位提拔为柳州市交通局局长提供帮助,还在1994年至1999年间,先后6次通过其妻子何家丽非法收受王遥给予的人民币2.8万元。
六、1992年至1995年间,被告人刘知炳多次批准柳州市财政局拨款对中国银行柳州市分行进行奖励,该行行长刘洪占为感谢刘知炳的支持,分别于1993年至1996年春节期间,先后4次共送给刘知炳人民币4.5万元,刘知炳如数非法收下。
6月底,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柳州市外贸公司原总经理朱春鹤有期徒刑13年,判处刘芳有期徒刑10年,同时判决柳州市外贸公司罚金3000万元,其他涉案人员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缓刑。
法院以行贿、受贿、滥用职权等罪判处刘忠7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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