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领公寓(临时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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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2日,
《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不含富阳、临安、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下同)范围内政府主导、国有主体投资运营的蓝领公寓的租赁管理。
《办法》明确了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蓝领公寓的租赁管理工作,确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蓝领公寓受理、审核、配租、运营监管等工作。同时,《办法》规定各区政府(管委会)可指定蓝领公寓的实施主体为专门运营机构,蓝领公寓产权属国有的,也可委托品牌租赁企业作为运营机构。
《办法》规定了租赁蓝领公寓一般由外来务工人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蓝领公寓管理机构进行申报,入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需同时符合非市区户籍、稳定工作、市区无房、未申请住房保障及其他区蓝领公寓等条件的原则性条款。
《办法》对蓝领公寓申报的基本程序予以规范,明确蓝领公寓由用人单位按受理、公示、申请、审核等程序进行申报,落实用人单位申报职责。同时规定申报结果经蓝领公寓管理机构审批后,需在区政府(管委会)门户网站公示,接收社会监督。
《办法》明确各区蓝领公寓管理机构在统筹配租房源数量和用人单位租赁需求的基础上,根据供需情况,向用人单位调配一定数量的房源,调配结果在申报的用人单位范围内予以公开,并要求用人单位内部确定入住对象时应优先安排经济条件较为困难的职工。
《办法》提出蓝领公寓的租金标准应综合考虑房屋建设、维修和运营管理成本等因素,按低于同类地段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用人单位或入住人员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租蓝领公寓的,或存在未按时缴纳租金、未实际居住、转租出借房屋、擅自安排他人入住、擅自装修、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将房屋用于违法活动等情形的,蓝领公寓管理机构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运营机构依照合同约定收回房屋,并可采取媒体曝光、通报监察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限制申报市区蓝领公寓等措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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