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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防协会

中国消防协会(China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CFPA),成立于1984年9月,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华威西里,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消防科学技术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和消防科研、教学、企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其业务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1984年9月,在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解衡为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长。
中文名
中国消防协会
外文名
China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简称
CFPA
注册机构
民政部
业务主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登记证号
4398
社会信用代码
51100000500005043Q
组织状态
正常

目录

中国消防协会官网中国消防协会官网
  中国消防协会是1984年经

组织结构组织结构
协会领导

中国消防协会第六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六届一次理事会选举产生)

会长:

国际消防协会联盟成员

国际消防协会联盟前身是1981年有十几个

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消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所属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监督管理,更好地发挥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以及《中国消防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分支机构是指本协会所属并在民政部登记的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行业分会等。

本《办法》中的实体机构是指本协会所属的中国消防杂志社。

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应依据《中国消防协会章程》,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科协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提出登记申请。经民政部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三条 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必须遵守《中国消防协会章程》,接受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在挂靠单位的直接支持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中国消防协会”的名称;各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全称。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使用协会下发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及职务的规范英文译名。

第六条 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应当依据《中国消防协会章程》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报请协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秘书处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人。各分支机构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其日常工作由秘书处组织完成。分支机构不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承担法律责任。

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各分支机构不得单独设立财务账户。

未经协会授权或批准,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不能直接发展会员,也不能直接收取会费,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九条 分支机构需刻制印章的,应当向中国消防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协会报中国科协批准后,到民政部按有关规定刻制印章。

分支机构因特殊需要,确需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由中国消防协会向民政部申请,经民政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应当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备案。

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在换届前3个月向中国消防协会书面提出换届工作请示,包括会议内容、议程、换届时间、地点等,并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处主任、副主任和全体委员推荐名单,以及分支机构《工作细则》(草案稿)等,经协会审核批复后,按照程序办理有关备案和聘任手续。

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分支机构组成人员可由协会聘任,也可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由协会聘任。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必须是中国消防协会个人会员,分会成员单位必须是中国消防协会单位会员。换届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协会办公室。

实体机构的负责人由协会聘任;工作人员由实体机构聘任,报协会核准备案。

第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召开年度工作会议以及开展涉及范围广泛或超越本机构业务范围的活动,必须事先书面报告协会,经协会审查并得到书面批复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向协会办公室写出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因工作需要时可以函的形式向有关单位发文。

第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协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实体机构应于每年3月1日前向协会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表;12月31日前向协会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第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在开展活动时,应广泛邀请协会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热心协会工作的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参加。

第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中国消防协会章程》和本分支机构的《工作细则》开展活动。对于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经提示后仍未开展活动的,由协会调整挂靠单位或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决议,报请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请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协会将给予表彰;对不按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管理办法开展工作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协会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重新调整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实行协会与挂靠单位双重管理体制。分支机构在党务、行政、财务、外事、人事等方面接受挂靠单位的领导。

第十八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应当按照协会的规定按时换届,每届4年。其负责人,视情况可连任,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中国消防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九条 中国消防协会被注销或者被撤消登记时,其所属的分支机构同时被注销或撤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8日五届九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起施行。2004年2月10日四届五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

会员管理

中国消防协会会员中国消防协会会员证
  中国消防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到第七条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和《中国消防协会章程》,为贯彻党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树立会员发展是关键、管理是手段、服务是目的的思想,加强协会与会员的联系与沟通,全面落实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确立以人为本、会员为主体的组织体制;建立并完善会员发展、管理和服务的制度;实现会员信息网络化,拓宽为会员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增强对会员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努力使协会成为会员之家。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消防协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自愿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经协会各分支机构、地方消防协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等推荐介绍,填写《中国消防协会单位会员申请表》或《中国消防协会个人会员申请表》,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即成为中国消防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四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外籍会员、名誉会员、单位会员。

第五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已获得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的消防科技人员或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大专以上或相当于大专以上学历,热心消防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各界人士。

(二)外籍会员:在消防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与本协会联系、交往、合作的外籍消防科技和消防专业工作者及知名人士。

(三)单位会员:具有一定数量的消防科技人员和消防专业工作人员,并愿意参加和支持本协会活动的群众团体以及消防科研、生产、教学、设计、施工等企业、事业单位(含经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境内成立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消防企业,含港、澳、台商独资、合资企业)。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协会直接发展个人会员。申请入会的个人直接登录中国消防网中国消防协会会员系统,按照系统提示在网上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按照要求向协会寄送个人入会资料;

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协会发展个人会员,各地发展的会员具有中国消防协会会籍,会费由地方消防协会收缴使用,同时对会员进行管理并提供服务。会员证由中国消防协会按照中国科协的要求统一编号、印制、发放,各地协会每半年通过网络向我会报送一次新发展的个人会员名单。

(二)外籍会员:本人有加入中国消防协会的意愿,经本协会1名理事或2名会员介绍或推荐,由协会办公室将其资料报经协会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写《中国消防协会外籍会员申请表》,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报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三)名誉会员:对消防科学技术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本协会活动的国内外专家、学者和其他知名人士,经本协会2名常务理事提名推荐,常务理事会议批准,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并报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单位会员:申请入会的单位,直接上中国消防网,进入中国消防协会会员系统,按照系统提示提出入会申请,并在网上填写《中国消防协会单位会员申请表》,提交成功后打印,另附单位简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或国家授权部门批准成立的有关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寄送中国消防协会办公室,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五)协会办公室受理会员入会申请,负责提交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批。对批准入会的会员,协会办公室书面通知入会会员单位,分期 “召开新入会单位会员负责人座谈会”并发给单位会员证书和牌匾。

对不具备入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条

新会员的名单分别在“中国消防网站”和“中国消防协会通讯”上公布。中国消防协会同时向会员所选择的专业委员会、行业分会提供会员名单,以便专业委员会、行业分会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第八条到第十四条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各项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的有关资料和其他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外籍会员、名誉会员不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的活动;

(四)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规行约;

(五)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管理

(一)会员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协会发展的个人会员,具有中国消防协会的会籍,日常管理由地方消防协会负责,会费由地方消防协会收缴;中国消防协会直接发展的会员,会费由中国消防协会收缴;

(二)会费标准及交纳办法

1、个人会员:境内会员每年30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会员每年50美元;外籍会员每人每年100美元。

2、单位会员:事业性质单位每年会费1000元;企业性质单位每年会费3000元;

(三)会费交纳时间:每年第一季度为统一交纳会费时间。

(四)会费交纳办法:

1、通过银行汇款。

2、直接到协会办公室交纳。

第十一条

为会员服务

(一)中国消防协会向会员提供以下基本服务

1、免费向会员寄送《中国消防协会通讯》;

2、个人会员凭会员证复印件可优惠订阅中国消防协会主办的《中国消防》(半月刊)、《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月刊)、《消防科学与技术》(月刊)刊物;单位会员每月免费赠获一本《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月刊),其他两本可优惠订阅;

3、协会主办的刊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刊登会员的稿件,会员要在稿件上注明单位会员(个人会员)证号码;

4、免费进入协会网站查阅信息;

5、在《中国消防协会通讯》上宣传会员的成就和贡献;

6、优先参加协会承办的各种学术会议,凭会员证优惠注册费15%;

7、组织会员出国访问、考察,出席国际会议,出国进修或参加国际学术组织;

8、以优惠的方式向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9、其他方面的服务。

(二)专业委员会、行业分会所提供的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违章处理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经提示后仍不予理睬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8日五届九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起施行。2002年9月20日四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中国消防协会会员接纳暂行办法》同时作废。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会费交纳时间:每年第一季度为统一交纳会费时间。

(四)会费交纳办法:

1、通过银行汇款。

2、直接到协会办公室交纳。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消防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CF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消防科学技术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和消防科研、教学、企业、中介组织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协会的各项工作,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团结广大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热心消防事业的人士,致力于促进我国消防科学技术进步和消防产业发展,为社会消防安全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协会同时接受公安部的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协会,在业务上受本协会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朝阳区华威西里甲19号,邮政编码10002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消防学术交流,促进消防学科发展;

(二)开展消防宣传,普及消防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推广科学精神、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社会的消防意识;

(三)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行业政策,开展行业自律管理,促进消防行业发展。

(四)接受委托,承担或参与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消防科技项目的评估、消防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查和评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鉴定和评审奖励、火灾原因鉴定与论证、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及有关消防法规、标准的编写等任务;

(五)组织开展对会员和有关消防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六)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消防科技会议、展览、讲座,推广国内外先进消防技术、消防产品;

(七)兴办与消防有关的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消防科技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

(八)开展国际消防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外民间消防组织、团体和个人的友好交往;

(九)编辑、出版消防科技书籍、报刊和音像制品、开设消防网站;

(十)组织参与对国家有关消防发展的立法、决策进行的论证,提出建议;

(十一)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消防科技进步和消防公益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人员和单位;

(十二)向党和政府反映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消防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消防行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为消防科学技术和消防专业工作者服务的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外籍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条件:凡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符合以下条件者,经批准后成为会员:

(一)个人会员: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消防科技工作者;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消防专业工作者;热心消防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并做出一定贡献的各界人士;

(二)外籍会员:在消防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与本协会联系、交往、合作的外籍消防科技和消防专业工作者;

(三)单位会员:具有一定数量的消防科学技术人员和消防专业工作人员,并愿意参加和支持本协会活动的群众团体、中介组织以及消防科研、生产、教学、设计、施工等企业、事业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协会及各地地方消防协会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即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填写入会申请表,由1名会员或会员所在单位介绍,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议批准;

(二)外籍会员:填写入会申请表,由本协会1名理事或2名会员介绍,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报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三)单位会员:申请入会的团体或单位提交入会申请表,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议批准。

第十条 对消防科学技术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本协会活动的国内外专家、学者和其他人士,经本协会两名常务理事提名推荐,常务理事会议批准,可授予其名誉会员称号,并报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各项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的有关资料和其他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外籍会员、名誉会员不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的活动;

(四)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规行约;

(五)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证书、铭牌。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经提示后,1年仍不予理睬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者,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协会理事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时,可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新人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审议批准后更换。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工作计划;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行业分会)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总工程师、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各机构组成人员的聘任;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延期换届,须按第十七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实行会长负责领导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本协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出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实体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总工程师、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公安部、中国科协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必要时公布有关情况。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委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修改的章程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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