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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天秋

欧阳天秋,曾任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2016年6月1日,被提起起诉。

目录

欧阳天秋,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原副总队长。

人物事件

开除党籍

20151022日,经中共福建省委批准,福建省纪委对省公安消防总队原副总队长欧阳天秋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经查,欧阳天秋严重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退休后违规接受原任职务管辖范围内企业的聘任并收受顾问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欧阳天秋开除党籍处分,由公安机关对其退休待遇等作出相应处理;收缴其违纪所得;其涉嫌犯罪问题及其他线索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审查起诉

2016118日,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原副总队长欧阳天秋(副厅级)涉嫌受贿犯罪一案,由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

201661日,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武警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原副总队长欧阳天秋(副师职)涉嫌受贿一案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欧阳天秋在担任武警泉州市消防支队政委、福州市消防支队长、福建省消防总队副总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房地产消防工程设计审批、验收、介绍承揽消防工程、消防日常检查、消防车辆采购、人事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职务提拔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单位及个人巨额财物。

一审判决

2018518日,由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宁德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武警福建省消防总队原副总队长欧阳天秋(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欧阳天秋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判决认定欧阳天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房地产消防工程设计审批、验收,介绍承揽消防工程、消防日常检查、消防车辆采购、干部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职务升迁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单位及个人贿送款物共折合人民币2126.4803万元,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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