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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影家协会

浙江省电影家协会(简称浙江省影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电影艺术家、电影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电影艺术家、电影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电影艺术家、电影工作者联系社会、面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目录

浙江省电影家协会(简称浙江省影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电影

主席:

近年来,结合协会实际,认真履行协会职能,广泛团结新老电影艺术家,积极寻找各种有效途径,主动开展工作,为加快建设文化大省、建设“平安浙江”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浙江电影事业发展贡献了一份力量。

协会每年举办数次优秀影片观摩研讨活动和学术理论研讨会,活跃电影学术研究氛围;每年举办两次创作采风活动,组织电影主创人员深入生活、深入群众,激发创作灵感,捕捉真情实感,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优秀电影作品;以内刊《浙江电影剧作与评论》为园地,鼓励电影剧本创作,提升创作质量;充分利用协会组织优势,努力开展全省性的大型影视艺术活动。

自2007年起,由浙江电影家协会参与主办并具体承办“浙江省电影‘凤凰奖’”。每年一次,评剧本和评完成片交替进行,经过5年成功实践,形成了完整的运行体系和清晰的操作模式,在全省乃至全国造成了良好反响,得到国内、省内各电影拍摄机构、出品单位、以及个人的积极响应、踊跃参与,优秀作品云集。五年来,浙江电影“凤凰奖”已圆满完成三届面向全国的电影剧本征文评选和二届面向本省的完成影片的评选。

三届剧本征文共收到参赛作品近300件,电影完成片评选收到浙产电影68部。通过评奖,促进了浙江电影创作的繁荣,展示了浙产影片的生产质量,同时也有力地促进了全国、全省电影创作生产者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彼此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评奖活动也进一步畅通了省影协与各地市、各兄弟单位的联络渠道,协会作为“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随着这两个奖项的日臻成熟,其颁奖仪式已成为吸引团结浙江电影人的一个重要的庆典和聚会,是浙江影协各项工作的全面展示。进而促进了浙江省优秀的电影艺术创作不断发展,德艺双馨的人才队伍不断壮大,电影艺术事业日益繁荣,协会也在工作过程中不断增强了吸引力、影响力和凝聚力。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浙江省电影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联合全省电影界,团结全省电影工作者,致力于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致力于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浙江省电影家协会恪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根据人民团体自身特点和运作机制,依照本章程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履行人民团体职责,发挥人民团体作用。

第四条 浙江省电影家协会是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浙江省文联的管理及业务指导,行使会员权力,履行会员义务。

第五条 浙江省电影家协会英文全称是 Zhejiang Province Film Artists Association,缩写为ZPFAA。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六条 浙江省电影家协会对会员具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的职能。

第七条 浙江省电影家协会在中共浙江省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完成党和政府交托的任务。同时,在调查研究、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电影界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 鼓励并组织会员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学习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为繁荣我省电影事业积极贡献力量。

第九条 鼓励和帮助会员深入生活,遵循艺术规律进行艺术创作、艺术研究和评论活动,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积极组织学习、观摩、研讨、培训、交流等各项活动。支持鼓励创作上不同形式、不同风格、不同流派的大胆创新和自由发展。支持鼓励不同学术观点的自由讨论,保障健康的批评和反批评的正当权益。

第十条 推荐新人新作,发现、扶植新生力量,壮大会员队伍。表彰和奖励在电影艺术创作、生产、评论、发行、放映、教学、科技等各方面的优秀成果,促进人才交流。加强电影信息沟通,帮助会员进行调查研究,探索市场规律,搞好经营管理,推动电影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会员的劳动成果。

第十二条 本会加强与政府各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合作,为会员创造良好环境。积极参加浙江省文联和中国电影家协会举办的活动,增进省内外(包括台、港、澳)和国外的电影文化交流,加强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艺术,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促进世界和平与进步贡献力量。

第十三条 浙江省电影家协会顺应文化体制改革和文艺事业发展的需求,通过规范行为、业务培训、成果评价、反映诉求、维护权益等,不断扩大协会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第十四条 浙江省电影家协会加强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界的联系与交往;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电影界团体和电影界人士的联谊和交流,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十五条 浙江省电影家协会积极开展国际文化交流合作,发展与世界各国电影家及其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了解和友谊,吸收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成果,扩大浙江电影的国际影响。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浙江省电影家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凡户籍在浙江省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赞成本会章程,在电影艺术、电影工作或电影社会活动等方面做出较大成绩,自愿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经团体会员单位推荐或省属单位、部队文化主管部门的推荐,并经本会秘书处审核,由本会主席团会议批准,可成为会员。会员审批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附细则)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本省各电影院线、各市级电影放映发行机构、各市级电影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省直各有关单位、省市级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影(影视)制作、发行、放映机构,包括全民企事业、民营企业等单位,省市级具有法人资格的各专业协会、研究会以及相应组织和社团等,赞同本会章程,组织健全,开展活动正常,在省内有一定影响,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 会员的权利。

(1)会员有本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3)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并享用本会所实施的有关待遇的权利;

(4)有要求协会维护会员从事艺术实践、保护创作成果的权利及正当的经济权益;

(5)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二十条 会员的义务。

(1)会员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坚持艺术创作和研究,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3)维护本会权益;

(4)按时缴纳会费;

(5)团体会员单位接受本会委托,代为负责联系在该单位的会员。

第二十一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员长期(五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要求参与的活动;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或违法犯罪,触及刑律;团体会员长期(一年)停止活动或自行解体或被依法取缔,经本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可劝其退会或取消会籍。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为个人会员设立名誉或荣誉性的称号。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工作报告;修改协会章程;选举产生本届理事会;制定和通过重要决议案。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民主推荐产生;团体会员单位的代表,从其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力机构。其职责是:贯彻落实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协会各项创作组织工作在本地、本单位的实施;保持本会领导机构与广大会员及社会各界的经常的密切联系;负责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本届主席团。理事会议视工作需要,由主席或受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

代表团体会员参加理事会的理事,由各团体会员从其实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和推举,再经代表大会履行选举程序。其理事工作变动后,由原单位另行推举替补人选,报本会主席团确认。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其职责是:制订、审议、监督本会年度工作;审批入会申请;依据中国电影家协会入会条件推荐全国电影家协会会员;审议、确认理事会人选增补、更换等事项;主席团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或受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设正副秘书长。人选由主席团推举。秘书长和驻会副秘书长需报省文联审批后任职。非驻会副秘书长由主席团任命。秘书处在省文联和协会主席团领导下主持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本会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内设若干工作部门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程序。在本届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合提案要求本会终止,并得到本届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本会即终止活动。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电影家协会经费的来源:会员会费;政府拨款;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赞助;利息等。(附细则)

浙江省电影家协会经费用于:促进文艺创作;培养文艺人才;举办文艺活动;省电影家协会日常办公开支。

第三十条 浙江省电影家协会依法拥有团体资产。

浙江省电影家协会团体资产的来源: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取得收益;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其他合法收益形成的资产。

浙江省电影家协会团体资产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事业、产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电影家协会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规定,并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电影家协会的经费和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电影家协会章程自全省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权属全省代表大会,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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