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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作家协会

浙江省作家协会简称浙江作协,浙江省作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浙江各民族作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社会力量。
名称
浙江省作家协会
在册会员
1383人
协会刊物
月刊《浙江作家》
正式编制
19名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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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5月8日,中国作家协会浙江省分会筹备委员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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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册会员1383人(其中中国作协会员262人、一级作家41名、二级作家38名、三级作家33名),团体会员单位12个。

浙江省作家协会机下设办公室、创作联络部、创作研究部、浙江文学文献资料征集办公室(内设机构)、类型文学创作委员会。

正式编制人员19名,在编19名。机关党委和机关工会等组织健全。下属事业单位有浙江文学院、《

第七届

党组书记

第二条 浙江省作家协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f主义先进文化引领下,坚守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大力建设和谐文化,为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提供思想文化保证,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 浙江省作家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文学规律,加强行业自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浙江省作家协会在工作和活动中坚持“民主、团结、服务、倡导”的原则。

任 务

第五条 组织作家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大力弘扬中华文化,建设和谐文化,推进文化创新,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出贡献。

第六条 主动沟通党、政府、社会各界同文学界的联系,积极反映文学界的情况、要求与建议,使党和政府的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掌握并支持文学工作。与全国各省市(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开展文学交流活动;加强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文学交流,构建互动平台和机制,努力提升浙江文学在国内外的影响。

第七条 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团结带领全省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承担起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神圣使命和历史责任,积极进行文学创新,创作出更多更好反映人民主体地位和现实生活、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文化大省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八条 坚持文学创作的正确导向,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扶持重点作品,表彰和奖励优秀的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发现文学新人,打造一支老中青相结合的文学创作和研究队伍。

第九条 加强文学理论建设和文学评论工作,开展健康、说理和科学的文学评论,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派的对话,努力推进评论家的梯队建设;树立和发扬与人为善、实事求是的文学批评风气,注重对创作思想的引导。

第十条 发现和培养文学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的新生力量,关心青年作家(包括网络作家)的健康成长,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文学队伍。

第十一条 努力办好协会所属的刊物和网站。把握正确导向,不断巩固和加强文学阵地建设。

第十二条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加强协会管理,增强会员自律意识,维护会员的民主权利和正当的经济权益,确保会员从事正当的文学活动自由的同时,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他文学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根据经费情况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四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发表和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创作、理论研究、翻译作品者,或从事文学的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由本人申请,团体会员推荐,或本会会员两人介绍,经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本会会员。凡在本省的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

第十五条 各地级市作家协会和全省性的行业和大型企业集团作家协会,凡赞成本会章程、并有相当数量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者,经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员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以及享用本会的福利设施等权利。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本会对团体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团体会员接受本会委托,负责联系本会在该地或该行业、该企业集团的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的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纠纷等服务,直至接受委托代理诉讼,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本会审议批准会员一般为一年一次。遇特殊情况,可由创作联络部召集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主席团批准,提前或推迟吸收新会员。

第二十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法律,经本会主席团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组 织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浙江省作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全省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和批准全省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浙江省作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全省委员会;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全省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团体会员组织居住本地或属本行业、本企业集团的个人会员,通过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其他个人代表由省作协通过民主协商,分片组织选举产生;全省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由团体会员从其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

在全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省委员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其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3、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和增补;

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全省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全省代表大会和全省委员会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 全省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全省委员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全省委员会由全省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各团体会员参加全省委员会的委员,从主持团体会员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各团体会员推举的全省委员会的委员,如因工作调离等原因出现缺额时,替补人选由原团体会员另行推举,报请主席团通过。全省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全省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召集,每年举行一至两次。
第二五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席团推举产生,在主席团领导下处理本会的日常会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需要建立各种工作机构,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必要时设立名誉职务,具体人选由全省委员会推举或主席团聘请。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为中国作家协会团体会员,受中国作家协会在文学工作方针和业务上的指导。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政府财政拨款;
2、会员会费;
3、社会资助;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浙江省作家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浙江省作家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作家协会简称浙江省作协。浙江省作家协会会址设在杭州。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浙江省作家协会全省委员会。

组织刊物

大型文学月刊《江南》双月刊《江南
月刊《浙江作家
供内部交流用的“浙江作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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