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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作家协会

海南省作家协会为副厅级人民团体,内设办公室和创作联络部两个职能部门。《天涯》杂志为作协下属机构。
名称
海南省作家协会
级别
副厅级人民团体
部门
办公室和创作联络部
杂志
《天涯》

目录

海南作协设有7个专业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小说创作委员会、散文创作委员会、理论批评委员会、诗歌创作委员会、少数民族文学文学创作委员会、网络文学创作委员会。作协自成立始就不设由财政包养的专职作家岗位,进入作协机关的作家,要兼任行政或编辑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说,海南省的作家队伍已全部社会化,由国家公务员、讲师教授、记者编辑、工人农民、公司职员、个体业主组成。

目前,海南作协有主席团成员8名,除驻会的正副主席外,另六名均为社会兼职;四名秘书长,其中三名为兼职人员;作协的专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大部分是社会兼职。这些兼职干部不占编制,不领工资,不要住房,有权有责,在作协的活动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海南省作协有会员440人(2009年5月),其中黎、苗、回、壮、蒙等少数民族会员25人,中国作家协会会员84人,中国作协主席团成员1名,中国作协全国委员会2名。

组织机构

办公室 主要职能: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报告;管理文书档案,后勤服务,机要保密和信访工作;制定和监督实施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作协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党群工作,按规定承担财务管理职能。

创联部 主要职能:负责全省和各省区市作协及中国作协的联系,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协助基层文学社团开展创作活动,组织和辅导会员学习理论和创作,努力培养基层优秀青年文学人才,组织举办各类文学活动及文学评奖活动;负责发展新会员、会籍处理、管理会员档案,负责本省现代文学馆及资料库的业务工作。

历史沿革

1951年,海南行政区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筹备委会成立,1961年9月文学艺术工作者代表大会召开,正式成立海南行政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陈克攻。

1962年,海南行政区文艺办公室创办《

海南省作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是由我省各民族从事文学创作、批评、研究、编辑、翻译及组织的工作者自愿结合的,具有专业性权威性和广泛代表性的人民团体,接受中国作家协会指导,为中国作家协会和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展和繁荣我国的社会主义文学,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和谐发展的海南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1)鼓励作家努力学习,深入生活,解放思想,敢于创新,积极弘扬具有时代风貌的民族精神和社会主义主旋律;提倡题材、体裁、样式的多样化和各种艺术流派、风格的自由竞赛,不断提高文学创作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2)本会积极组织和推动文学评论和研究活动,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的自由讨论,保障批评和反批评的权利,促进文学事业的健康发展。

(3)本会积极发现、培养文学创作和评论的新生力量,努力发展、壮大我省的文学队伍。

(4)本会充分尊重各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和文学特色,努力培养、团结少数民族作家,促进各少数民族文学的发展,加强各民族之间的文学交流。

(5)本会本着服务、联络、协调的原则,积极帮助会员及文学爱好者与各文学社团组织和文学刊物建立联系,尽可能创造出一种良好的文学创作氛围。

(6)本会加强与全国作家的联系和交流;广泛团结台湾省、港澳地区的作家以及海外侨胞、海外华人中的作家,建立和加强文学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7)本会积极推进中外文学交流,参与国际文学活动,鼓励和帮助会员研究、借鉴、学习外国优秀的文化遗产,抵制外来的文化污染,为全人类的文明进步作出贡献。

(8)本会维护宪法法律所赋予会员的一切权利,保障会员从事创作、研究及参加各种文学交流活动的自由。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为会员代表大会。如举行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经民主协商产生,或由上届理事会、主席团推举提名。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领导本会工作。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四分之一。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七条 由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由主席召集。

第八条 主席团聘任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凡在海南省落户或受聘一年以上,赞成本会章程的公民,发表、出版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文学作品、理论批评,或者在文学编辑、翻译、教学和组织工作方面成绩较为显著者,由本人申请,本人所在单位推荐或本会两名会员介绍,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为了使发展会员工作实现制度化与经常化,为了使会员资格审查工作做得更为审慎和细致,本会理事会设立并授权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理申请入会者的申报材料,核准新会员,并将审查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各项法规,并有遵守本会章程,缴纳会费,参加本会各种活动的义务。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有享受本会提供写作服务以及享用本会福利设施的权利。在受到本会纪律处分的时候,有向本会主席团、理事会提出申诉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的人身自由、劳动成果和经济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保护会员各种正当权益,直到依法协助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检察、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根据海南省的特殊情况,凡中国作协会员或其它省份的省级作协会员,在海南省工作一年以上并已取得海南省暂住证后,由本人申请,报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可成为本会客座会员。客座会员除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外,享受其它一切会员权利。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违反国家法规并丧失公民政治权利以后,自动丧失本会会籍。

本会会员如长期不能遵守本会章程,不能承担会员义务,理事会或由理事会授权的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可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暂时中止会员权利或劝其退会或取消会籍的处置。

为了建立发展文学事业的激励机制,保证本会的生命活力,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新会员进行资格后续考察。对逾时一届没有任何写作成绩或对文学事业长期无所作为的新会员,可给予保留会籍但暂时中止会员权利的处置。连续三届的合格会员转为终身会员,不再接受资格后续考察。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国家补助;(2)本会兴办事业、企业的收入;(3)社会赞助;(4)会员会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会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主席团。

历任领导

1990年月12月海南作家协会成立,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选出作协主席团。

主 席:叶蔚林

副主席:韩少功、罗德祯、冯秀枚 

1995年月12月,海南省作协召开第二次会员大会,选出新的主席团。

主 席:韩少功

副主席:冯麟煌、黄宏地、陈剑晖、鲁枢元。 

秘书长: 冯麟煌(兼)

2000年9月,海南省作协召开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席团。

主 席:蒋子丹

副主席:邢孔建、黄宏地、蔡旭、晓剑、耿占春

秘书长:崽崽 

副秘书长:胡彬、廖怀明、陆盛平

2006年6月,海南省作家协会召开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席团。

主席:邢孔建

副主席:李少君、王小妮、晓剑、崽崽、孙绍先、单正平、伍立杨

秘书长:崽崽 

副秘书长:符浩勇、郭潜力、陆胜平

2011年2月,海南省作家协会召开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席团。

主 席:邢孔建

副主席:鹿玲、杜光辉、刘复生、胡彬、符浩勇、李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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