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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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全国性的电影发行放映行业社团组织,系由全国电影发行、放映、器材、技术研发、影视文化及相关企业法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 性的社会团体,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团结和联系电影发行放映以及相关业务领域的企业和机构的桥梁和纽带。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和管理。
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的前身是1985年在北京成立的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学会,1995年9月26日,经国家广电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正式更名为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协会不断完善组织机构,强化职能建设,强化服务能力,以适应电影产业发展需要。
2007年初,我协会同中国城市影院发展协会合署办公。
2009年经国家广电总局、民 政部批准同意中国城市影院发展协会并入我协会,并于2009年12月5日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第四届)理事会。
会员部、培训部、财务部、办公室;办事机构:电影统计数据中心、星级评定办公室、中国电影一卡通项目部。
协会围绕行业重点、市场热点问题积极开展政策调研和专题研究,定期举办全国性的电影发行放映论坛,并组织开展各类经验交流和研讨活动,向政府提出关于行业发展的政策和立法建 议,定期发布有关行业信息,及时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发展,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编写年度《中国电影市场报告》,广泛收集会员好的经验和做法,编辑成册。组 织举办展览,开展咨询服务。
协会开展行检行评、创优评优、行业自律、诚信建设,以及行业资质认定、电影院星级评定、电影一卡通项目等活动,促进行业和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做好优秀国产影片宣传推广工作一 直是协会日常重要工作,适时开展争先创优评比,表彰先进、树立典型。
协会设有培训部,把帮助企业培训人才,提高企业素质作为重要职责。每年举办各类培训班,全方位、多层次为企业培训经营管理人员和放映技术人员。
协会十分重视开展同电影行业的其他社团组织、教育研发部门、电影企业之间的友好往来,积极开展经营管理、技术、学术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共同探讨电影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新模式。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社会服务;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 带作用;广泛团结电影单位,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为会员服务功能,建设成为会员依靠和信赖的“会员之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英文名称:CHINA FILM DISTRIBUTION AND EXHIBITION ASSOCIATION,缩写: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电影发行、放映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按照“公正、团结、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在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国电影发行放映行业的发展。广泛团结电影单位,通过行业协调、协商和行业监督,开展各种形式的行业自律工作,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发展;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政策法规相关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协会为会员服务功能;成为会员的服务之家。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二) 宣传有关政策、法规;(三) 根据授权进行统计,开展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四) 制定行业规章,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诚信经营,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五)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技术资格质量认证和影院星级评定,表彰和奖励在电影发行放映及相关行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六) 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有关资料、刊物。研究电影业改革和发展方向,简历信息平台,完成统计信息上报工作,向政府提出建议,为行业提供咨询服务;(七) 组织行业的重要业务活动,开展业务交流及于电影发行放映业及技术相关的理论、学术研究活动;(八) 组织本行业优秀国产影片的推广、新技术展览、展销;(九) 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专业人员培训和从业职业资格培训;(十) 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和行业联系;(十一) 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 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影发行、放映的相关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定;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争执素质好;(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四)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队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9年12月5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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