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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克田

曾任辽宁省沈阳市计划委员会工业处副处长,辽宁省沈阳市计划委员会副主任,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沈阳市政府市长助理。2005年2月4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克田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2年,受贿所得款物依法没收。
姓名
刘克田
性别
出生日期
1951年1月
籍贯
天津宁河
民族
汉族

目录

1970.03-1973.06 任沈阳市沈河区正阳公社干事。
1973.06-1974.02 任沈阳市正阳玻纤厂党支部书记。
1974.02-1981.06 任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道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副主任、党委书记。1981年6月至1982年7月任沈阳市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1982.07-1983.03 任沈阳市计划委员会工业处副处长。
1983.03-1986.08 任沈阳市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1986.08-1986.12 在沈阳市委组织部工作。
1986.12-1989.06 任沈阳市大东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1989.06-1990.08 任沈阳市政府市长助理。
1990.08-1995.02 任沈阳市政府副市长。
1995.02 任辽宁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违法违纪

贪污受贿

案件脉络

2005年4月2日 辽宁原副省长刘克田受贿案终审 维持原判12年刑
2008年7月25日 辽宁原副省长刘克田终审被判刑后申诉获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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