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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列颠东印度公司

不列颠东印度公司或作“英国东印度公司”,是一个股份公司。1600年12月31日由英皇伊丽莎白一世授予该公司皇家特许状,给予它在印度贸易的特权而组成。
中文名
不列颠东印度公司
外文名
British East India Company
简称
BEIC
性质
股份公司
成立时间
1600年12月31日

目录

英国东印度公司英国东印度公司

不列颠东印度公司(或作“英国东印度公司”,British East India Company,简称BEIC),有时也被称为约翰公司(John Company),1600年12月31日英格兰女王

东印度公司的总部在

公司总部设于东印度大楼公司总部设于东印度大楼
创建年代

东印度公司的全名是“

贸易垄断

许多公司的职员发财回到英国后建立了自己的

对中国贸易对中国贸易
鸦片贸易

在18世纪,中国对

经济困难

虽然公司在征服反抗国家方面越来越大胆和野心勃勃,但公司无法管理占据地盘的巨大耗资也越来越明显了。1770年的孟加拉大饥荒(当地六分之一的居民饿死)在英国本土也敲响了警钟。由于劳动效率的降低英国在孟加拉占领地区的军备和管理支付不断增加,失去控制。同时在工业革命后时期欧洲的贸易也萧条。英国缠入美国革命,而法国也濒于爆发革命。公司绝望的总裁们向国会呼吁提供经济资助。1773年国会通过了《茶叶法案》。这个法令给予东印度公司在与美洲贸易时更大的自主权。公司的垄断行为导致了波士顿茶叶事件。这是引发美国独立战争的一个重要导火线。

1773年东印度公司法案

通过这个法令英国国会对公司的管理和经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它明确地建立了国会对公司的主权和最终控制权力。此法令承认公司的政治职责并明确规定“公司为皇室代行皇室之主权,而不是为公司自己获得主权”。

虽然东印度公司在国会里的说客和公司股东的强烈反对,这个法令还是通过了。它引入了实质性的政府控制,将公司统治的地区形式上纳入皇室管理下,但皇室将其主权以四万英镑的租金租给公司两年。在这个条件下孟加拉总督华伦·黑斯廷斯升级为高级总督,对整个英属印度拥有管理权。它规定虽然黑斯廷斯是公司理事会任命的,但今后这个职务要由皇室指令的四人委员会来任命。黑斯廷斯被授命宣战和签署和平条约的权利。英国司法人员被派往印度施行英国法律。总督和四人委员会拥有所有立法权。由此黑斯廷斯实际上成为英国的第一位印度总督。公司允许继续维持其实际上的贸易垄断地位,代价是上述的两年的交款和每年向英国出口至少若干货物的义务。管理机构的费用也由公司支付。这些一开始公司希望获得的条件后来成为一个非常大的每年的经济负担。公司的经济状况继续不断下降。

皮特法案 
1784年东印度公司法案(皮特法案)

这个法案有两个重要内容:

·公司与英国政府之间的关系:法案明确区分公司的政治任务与它的商业活动。法案明确规定公司的政治活动服从英国政府命令。为了达到这个任务,法案就印度事务建立了一个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包括财政大臣、一名国务大臣和四名由国皇任命的枢密院顾问官。法案规定该国务大臣为委员会主席。

·英属印度的内部管理:这个法案为英国在印度的中央官僚管理机构奠定了基础,这个官僚机构将在20世纪初在乔治·纳撒尼尔·寇松,第一代寇松男爵总督任内达到其顶峰。

这个法案的颁布是因为当时人们认识到政府控制与公司权力之间的关系不明确,有解释的余地。政府也感到它有义务回复被占领地区的当地人应该获得更好的待遇的人道呼吁。公司过去的股东埃德蒙·伯克在1783年就认识到这些情况应该被处理而提议了一条《1783年规管法案》,但伯克的法案被公司的说客反对掉了,他们指责伯克法案中指令委员会的建议有利于伯克自己的亲信。

1786年法案

这个法案扩大了总督的权力,它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总督可以不顾委员会多数意见而自己负责做出决定,同时它还规定总督和军队司令可以由同一个人担任。

这个法令确定了皇室与公司之间的界线。从此公司成为皇室的一个规则服从机构,它自己有比较大的自由和责任,以获得稳定的扩张和巩固。公司与皇室达成了互相信任后它继续通过威胁和引诱来扩大其地盘。到19世纪中它的统治地包括印度大多数地区、缅甸、新加坡和香港。世界五分之一人口受它的统治。

1813年特许状法案

东印度公司的侵略政策使得它几乎控制了整个印度,印度的王公都成为公司的附属。但战争的费用使得公司的经济濒临崩溃。公司不得不向国会乞求帮助。1813年的法令是在这个情况下颁布的,其中包括:

·确认公司占领的印度地盘的主权属英国君主。

·公司特许状被延长20年,但是 除茶叶贸易与与中国的贸易外,公司对印度贸易的垄断被剥夺。公司必须将其贸易与地区帐务区分开来。

·印度对传教士开放。

1833年特许状法案

这个法案的是英国的工业革命和随之产生的对市场的追逐,以及放任政策政策的所促成。

法案内容:

·剥夺公司的商业职能

·将公司的政治和管理权威再次延长20年

·管理委员会获得全部控制公司的权力和权威,管理委员会主席形同“印度事务的部长”

·加强中央集权制,给予总督管理和控制所有民间和军事事务的权力和权威

·建立了一个立法机构

·任何公司内关于印度事务的职务在授职时任何人不因其宗教、出生地、来源或肤色而受歧视。

此时英国继续不断扩大其势力范围。1845年它买下了丹麦殖民地特兰奎巴。东印度公司将其影响扩张到中国、菲律宾和爪哇岛。通过向中国贩卖在印度收割的鸦片它解决了与中国茶叶贸易的逆差问题。中国试图禁止贩卖鸦片的努力导致了第一次鸦片战争。

1853年特许状法案

这个法令规定英属印度保留在公司的管理下,直到议会另作决定。

结束

东印度公司对印度的行政管理成为英国

东印度公司旗下的船只常被称为“

不同其他英国政府档案,东印度公司(及日后的印度办公室)的文件并非存放于伦敦基尤的国家档案馆,而是存放于伦敦

东印度公司由一名总督和24名董事组成全体董事。他们皆由全体经营者委任,并要向全体经营者定时汇报。全体董事下辖10个要作定时汇报的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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