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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利特

米利特(土耳其语:Millet)是指土耳其的宗教团体,这术语来自土耳其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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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利特(土耳其语:Millet)是指土耳其的宗教团体,这术语来自土耳其语。在十九世纪,土耳其进行坦志麦特改革,米利特一词便引申到除了具领导地位的逊尼派外的宗教族群。土耳其法规内的米利特制度是近世宗教多元化的一个例子。

米利特的概念与自治地方相似,自治地方在欧洲惯常用作统治少数族群。米利特在这些地方的历史悠久,与伊斯兰法规对待非穆斯林族群的规定有紧密联系。在奥斯曼帝国,米利特用作特别指出那些专为少数族群自治而设的属人法法庭。土耳其政府对这些法庭甚少作出干预。

在米利特的概念里,人们主要根据他们的宗教信仰而受到米利特的约束,而不是依种族区分。米利特的首领通常是宗教领袖,如希腊东正教的君士坦丁堡牧首,他们直接向苏丹负责。米利特拥有很大的权力,他们可制定他们的法律,征收税项。当一个米利特的成员对另一个米利特的成员作出犯罪行为时,被害方的法律适用,但具支配地位的伊斯兰才是最重要的。任何法律争议涉及到穆斯林时,便受沙里亚法规约束。

对米利特的认知在十九世纪受到国内民族主义的改变。

米利特

在十九世纪,除了穆斯林米利特外,其他主要的米利特有希腊东正教、犹太教、亚美尼亚及叙利亚东正教。亚美尼亚人在奥斯曼帝国内所创立的米利特多于一个。天主教、卡拉伊姆犹太人及撒马利亚人都有代表他们宗教的米利特。

穆斯林 

奥斯曼帝国内的穆斯林众多,苏丹兼任哈里发。在奥斯曼帝国的法律里并没有族群或公民等观念,因此,任何种族背景的穆斯林都可享有相同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阿拉伯穆斯林视奥斯曼帝国为再生的伊斯兰帝国。在二十世纪阿拉伯起义及帝国解体之前,虽然哈里发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他的实在感并不强。在十七世纪,奥斯曼帝国在穆斯林聚居的马格里布地区的管治已名存实亡,在十九世纪初,埃及也几近独立。

被逊尼派视为异端的什叶派、阿拉维派、阿勒维派、雅兹迪等得不到官方承认,被归纳进穆斯林米利特,只有杰贝勒·阿德-特鲁斯及黎巴嫩山的特鲁斯人享有封建式的自治。这些宗教族群遍布帝国,因此依区域划分自治区并不可行。

东正教徒

所有东正教徒都同属一个米利特。信奉东正教的希腊人、保加利亚人、阿尔巴尼亚人、瓦拉基亚人、罗马尼亚人及塞尔维亚人虽然种族语言相异,但都受东正教的米利特约束。东正教米利特的职阶级多为希腊人。

亚美尼亚人的教派

在十九世纪前,有一个专为亚美尼亚人宗教而设的米利特,包括亚美尼亚使徒教会、亚美尼亚天主教会及亚美尼亚福音教会,在后来才出现天主教米利特。来自这些教会的非亚美尼人信徒亦归亚美尼亚牧首管治。这米利特还包括叙利亚东正教及埃及土著基督教会。

叙利亚东正教

叙利亚东正教向朴特请求与亚美尼亚宗教牧首分离,得到应允。安堤阿叙利亚使徒教会及其他叙利亚东正教都被接纳成为一个米利特,当中包括加尔底亚公教会(Chaldean Catholic Church)、叙利亚天主教会等。

犹太教

奥斯曼帝国的犹太教徒与东正教一样享有相似的权利。在十五世纪,大量犹太人涌入塞萨洛尼基,使城巿繁荣,到十八世纪,塞萨洛尼基已可能是世界上最繁荣及最大的犹太人城巿。二十世纪初,奥斯曼犹太人与亚美尼亚人及希腊一起主导国内的商业。

历史

建立

拜占庭帝国灭亡后,奥斯曼帝国苏丹穆罕默德二世认可了一个米利特(东正教),由君士坦丁堡牧首主管。这个米利特是东正教在国内最大及最重要的。

不久后,亚美尼亚米利特亦得到承认。亚美尼亚人自中世纪就住在拜占庭。穆罕默德二世鼓励他们来君士坦丁堡定居,他们大多是工匠和商人。这米利特以亚美尼亚牧首为领导。除此之外,犹太教亦得到承认为米利特,后来越来越多的米利特得到承认。

十九世纪

在十九世纪,多个属于东仪天主教会及基督新教的米利特成立。1870年,奥斯曼帝国颁布的费明宣布承认保加利亚东正教会为一个米利特,两年后君士坦丁堡牧首却视保加利亚东正教会为异端,认为他们是菲利主义(教会内的种族主义)的信徒。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奥斯曼帝国内有十七个米利特。

奥斯曼主义

十九世纪前的米利特大权在握,能够制定法律及分税。坦志麦特改革鼓吹奥斯曼主义,试图提高分离主义者对帝国的归属感及遏止国内的民族主义,主要方法是引进新的法规将非穆斯林及非土耳其人融入奥斯曼帝国的社会里。1863年3月29日,一个叫“亚美尼亚民族条例”的法规被制定,让米利特得到更广泛的自治权,这里的亚美尼亚民族是指亚美尼亚使徒教会。不久后,由亚美尼亚教会主教提倡的另一条法案被通过,让法案名为“费明改革”,给予亚美尼亚人很大的权力,社会政治阶层发展出“治权自治”,废止亚美尼亚贵族的贵族统治。这两个改革在理论上是法律改变社会的完美例子,对奥斯曼的政制及行政架构造成很大的影响。

保教权的影响

奥斯曼帝国没有保护教徒的机制。根据奥斯曼帝国与欧洲国家签订的条约,非穆斯林的教徒受到外国的保护。俄国享有对东正教的保教权,法国享有对罗马天主教的保教权,而英国则保护犹太人及其他宗教族群。

俄国及英国争相竞逐亚美尼亚教派的保教权。东正教意识美国新教徒的冒起,他们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在安那托利亚的传教士多达百人,弱化了东正教的传播。

西方国家的政府资助他们的宗教活动,并非没有政治目的,如1847年爆发的烛台战争。法国在1840年调动资源增加对巴勒斯坦的影响力,使天主教与东正教徒的冲突越加明显。修复庙宇对各教派来说相当重要,因为这代表了他们对庙宇的所有权。一些保教者,包括法国人,向奥斯曼帝国提到要向圣莫教堂派驻军队。奥斯曼帝国接连向多个基督教团体颁布允许进入耶路撒冷的权力,他们争相竞争耶路撒冷的控制权。

民族主义的影响

在原来的构想里,米利特制度在奥斯曼王室下联成一体。在十九世纪,法国大革命所引起的民族主义思潮波及到奥斯曼帝国。米利特的独立性越来越强,能建立各自的学校、医院、教堂及其他建设。

持续将宗教信仰与种族确认为一体导致奥斯曼帝国的米利特制度弱化。法国大革命的思潮冲击米利特制度,产生了一种新的思想,该思想把民族主义应用在宗教之上。亚美尼亚民族运动在亚美尼亚教派的教堂盛行,使米利特制度再也无法维持下去。1878年4月13日,牧首拿施斯·华达比登(Nerses Varjabedyan)向英国外交部长梳士巴利侯爵表达了奥斯曼亚美尼亚人的状况。

“ 亚美尼亚人不能再与土耳其人共存。只有基督徒统治才可发扬平等、正义和自由的意识。基督徒统治理应取缔穆斯林统治,亚美尼亚(安那托利亚东部)及奇里奇亚应建立基督徒统治……土耳其亚美尼亚人需要它……这是土耳其亚美尼亚人所寻求的,就像黎巴嫩一样。”

现代

在当今的一些奥斯曼帝国后继国如伊朗、叙利亚、约旦、黎巴嫩、以色列、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及埃及里,米利特制度仍在不同程度上被应用。伊朗、巴基斯坦及孟加拉仍按宗教族群区分属人法法庭及法律,并在议会里保留议席。

在埃及的家庭法,包括婚姻、离婚、赡养、抚养、继承及丧葬是根据不同的宗教信仰而定。在实际应用上,埃及承认三种“有经者”:伊斯兰、基督教及犹太。穆斯林家庭属于个人身份法的行使对象,据沙里亚法规而来,教会法则应用在基督教家庭。而当女基督教徒及男穆斯林的婚姻出现纠纷时,法庭会采用个人身份法。

以色列采用了一套由奥斯曼帝国衍生出来的制度,个人身份取决于宗教族群。以色列结合了奥斯曼帝国、英国统治及以色列独立时期的法律,保有承认宗教族群的权力。现今只有犹太教正统派被官方接纳,犹太教改革派及犹太教保守派没有被承认,因而不能联姻。特鲁斯人被承认为一个独立社群,他们在以往因政治因素而都没有被奥斯曼帝国及英国承认。以色列有权决定每个人的派系谁属,并分别记录下来,不得反对(有犹太血统的无神论者会被登记为属于犹太教,这是继自奥斯曼帝国的米利特制度,由米利特指定其种族地位,并非出于个人意愿)。

以色列世俗论者苏拉米特·阿罗尼(Shulamit Aloni)及乌里·阿弗纳瑞(Uri Avnery)经常抗议及呼吁以色列废除这奥斯曼帝国的制度,应采用美国的模式,宗教信仰由个人自主,国家不应该干预。

有趣的是,希腊并没有正式采用米利特制度,但在实际上,希腊只承认一个穆斯林少数族群,但不承认土耳其人及泊马克人,反映米利特在巴尔干半岛基督教国家里已根深柢固。

现代语意

现今,米利特一语在土耳其语解作民族,具有宗教及种族上的意义,亦可用作区分特定组别的人们(不一定是宗教及种族上),如“dolmuşçu milleti” (的士司机)及“kadın milleti”(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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