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产业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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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业报协会是由中央各部门主管的产经行业报组成的全国一级新闻业协会,是经民政部登记注册、中国记协主管、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团,在中宣部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中国产业报协会成立于1986年,现有会员单位78家。成员涵盖国务院下属工业交通、金融贸易、工商税务、文教卫生、农林水利、城乡建设、经济管理、旅游能源、通信电子、国防军工等60多个部门和行业,拥有新闻从业人员近万人,报纸期发行总量900多万份,覆盖读者对象4亿人以上。
产经行业报是一个庞大的传媒群体,是我国经济宣传的中坚力量,是新闻战线一支重要的方面军,与党报、都市报互为补充,互相支撑,构成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时代主流传媒平台。
近年来,中国产业报协会在中国记协领导下,在中宣部和新闻出版总署指导下,按照中宣部对中国产业报协会确定的“管理、协调、服务”职能,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自觉担起社会责任,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扩展业务范围,发挥自身优势,主动创新工作,努力为会员单位服务,为产业经济服务,成为上下联系的纽带和左右沟通的桥梁,被誉为“产业行业报之家”。
(一)传达和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报纸工作和新闻宣传的方针政策。
(二)督促推动会员单位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产经新闻工作者的政治思想素养、职业道德水平和新闻业务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产业经济新闻队伍。
(三)针对产业经济行业报面临的共同性和特殊性问题,总结交流办报、经营、管理和改革的经验,探讨产业经济行业报的运作规律,推进产业经济行业报的创新发展。
(四)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和汇集会员单位意见,通过适当方式和渠道向有关方面反映产业经济行业报的情况和问题,提出建议,为会员单位提供支持和帮助,维护新闻工作者的正当权益。
(五)评选表彰产业经济行业报优秀新闻作品和优秀新闻工作者。
及时传达新闻通气会精神,确保中央的新闻宣传工作部署、要求贯彻落实和正确的舆论导向。
接受上级单位委托,阅评会员单位出版的报纸,编发《产经报纸动态》;进行行业报纸质量检查。
举办各种研讨会、交流会、培训班,探索产经行业报办报规律,提高报纸质量;交流产经行业报创新发展和加强队伍建设的经验。
组织评选年度中国产经新闻奖,并推荐优秀作品参评中国新闻奖。
评选优秀产经新闻工作者,包括社长创新奖、总编辑金笔奖。作为独立报送单位,推荐杰出的新闻工作者参评全国长江韬奋奖。
评选年度中国产业经济十大新闻和十件大事。
主管主办《中国特产报》,联合主办《报林》杂志,编辑出版内部刊物《产经资讯》和《决策参考》。
组织协调经民政部批准并登记注册、协会下设的要闻版、经济新闻报道、副刊和通联4个专业研究委员会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根据各地各行业企业的需求,举办相关的新闻发布会,展览会,研讨会,论证会等大型活动,在媒体与政府、媒体与产业、媒体与企业之间牵线搭桥,实现互动共赢。
中国产经新闻报、农资导报、通信产业报、机电商报、市场导报、中国税务报、中国黄金报、中国商报、中国航天报、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海洋报、中国海洋石油报、中国核工业报、中国旅游报、中国食品报、中国经济时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贸易报、中国测绘报、中国信息报、中国保险报、中国质量报、中国经营报、中国矿业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环境报、中国房地产报、中国建材报、中国邮政报、中国建设报、中国国门时报、中国国土资源报、中国远洋报、中国花卉报、中国纺织报、中国汽车报、中国改革报、中国医药报、中国医学论坛报、中国劳动保障报、中国计算机报、中国冶金报、中国安全生产报、中国交通报、中国石油报、中国石化报、中国电子报、中国民航报、中国包装报、中国水利报、中国气象报中国化工报中国工商报中国工业报人民铁道报中国三峡工程报中国有色金属报中国组织人事报交通建设报、人民邮电报、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医学参考报。
会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产业报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公开发行的产业经济行业报自愿结成的全国性新闻专业社会团体。凡工业交通、金融贸易、农林水利、城乡建设、经济管理、旅游能源、电子通信等行业报、专业报均可自愿参加。
第二条 中国产业报协会的宗旨是: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新闻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加强产业经济新闻队伍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产业经济行业报创新发展,促进我国产业经济的繁荣。
第三条 中国产业报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照本章程和自身特点开展工作,发挥管理、协调、服务的职能作用。
第四条 中国产业报协会接受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下简称“中国记协”)业务主管,接受中共中央宣传部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工作指导,接受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中国产业报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传达和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报纸工作和新闻宣传的方针政策;(二)深入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产经新闻工作者的政治思想素养、职业道德水平和新闻业务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产业经济新闻队伍;(三)针对产业经济行业报面临的共同性和特殊性问题,总结交流办报、经营、管理和改革的经验,探讨产业经济行业报的运作规律,推进产业经济行业报的创新发展;(四)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和汇集会员单位意见,通过适当方式和渠道向有关方面反映产业经济行业报的情况和问题,提出建议,为会员单位提供支持和帮助;(五)评选表彰产业经济行业报优秀新闻作品和优秀新闻工作者。
第六条 本会工作着眼于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多办实事,采取多种形式吸引会员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中国产业报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经过批准和登记注册的产业经济行业报社。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同意入会的通知。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推举领导同志为本会理事并参加理事会;
(五)获得本会发布的信息、资料或有关文件;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六)确定一名理事代表,加强日常联络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理事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稳定。理事人选如有变动,及时通报。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正式通知本会。凡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者,则暂停其参加产业报协会各项活动的资格;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者,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内部通报。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即会员大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包括其委托的代表,下同)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四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记协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总结上年度工作和讨论本年度任务,决定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五分之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
(四)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本会顾问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较重大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包括其委托的代表,下同)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季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或提前召开。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均包括在常务理事人数中。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新闻业务水平较高,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有一至二人为专职;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时,须经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报中国记协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中国记协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不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讨论和安排落实开展的工作;
(五)管理和指导本会秘书处的工作;
(六)审批重要项目的财务支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处为本会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各工作人员组成,在秘书长领导和主持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拟订工作计划和日常文件;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或提请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审批日常一般财务支出;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有关方面的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银行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要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要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每年财务收支情况向会员单位公布,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检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要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中国记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记协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因社团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的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记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记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记协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产业报协会的英文译名:Association of China Industrial Newspapers,缩写:acin。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产业报协会的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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