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房地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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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房地产业协会(简称山西省房协)成立于2000年4月,是由在本省区域内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物业管理、市场交易、经纪中介、修建装饰等业务的企业(含省外入晋企业)和与房地产业相关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院校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依据法律规定,经山西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房协现有会员单位1000余家,是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的常务理事单位、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团体会员。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有关重大事项。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在秘书长主持下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协会现设有培训部、法律事务部、咨询服务部、物业管理工作部、房地产交易与产权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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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山西省房地产业协会,简称山西房协;英文名称是SHANXI REAL ESTATE ASSOCIATION,缩写为SREA。
第二条 山西房协是由在本省区域内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和与房地产业相关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院校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依据法律规定,经山西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为推进企业改革,促进行业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提高城乡人民居住水平,实现山西转型跨越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设在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协助主管部门制定、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规章,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二)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行业企业的要求和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及其他组织的联系,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的关系;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和市场咨询服务;加强与房地产业链有关的组织及单位的合作,推进企业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提高全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行业培训及行业有关评比表彰活动的相关工作;协助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统计工作。
(五)组织开展国内外同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社团的友好交往。
(六)利用会刊和网站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政策;收集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和经济技术情报,了解房地产市场和行业发展态势,及时发布相关动态信息。
(七)加强协会自身建设,组织经验交流,提高协会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八)承担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在本省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物业管理、市场交易、经纪中介、修建装饰等业务的企业(含省外入晋企业)及与房地产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院校,经批准可以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一般应当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
(二)个人会员:热心房地产事业并且具有一定理论基础或者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经批准可以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能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本协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经济技术咨询、业务培训中享受优惠待遇;(四)优先取得本协会编印的资料和信息;(五)对本协会的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权,有权经过必要程序要求罢免选举产生的领导成员;(六)有参加和退出本协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关心协会工作,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履行义务、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或者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经告知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劝告拒不改正者,经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协会工作方针、主要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者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因机构、人事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在原推荐单位工作时,其理事资格自动消失,缺额可由原推荐单位另行推荐,按程序予以调整。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开或者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能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协会联系会员单位的工作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组成及任务如下:
(一)专业委员会由成员单位选举产生,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委员会确定一名副主任或者委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带有共性的问题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三)专业委员会应当根据协会章程制定工作条例,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实施。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常务理事会审定,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协调。
第二十六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顾问或者名誉职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协会工作,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留任。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延任。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处理协会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行使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行使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及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创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由于分立、合并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1年10月19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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