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房地产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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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房地产行业协会成立于1985年,是
会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辽宁省房地产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LIAONING REAL ESTATE ASSOCIATION(LREA)。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35号。邮编:110031。
第二条 协会性质:辽宁省房地产行业协会是辽宁省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交易、房屋评估、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和公积金管理、房地产经纪、咨询策划、房地产科研、房地产上下游产业链等企、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业内专家、学者、有识之士及其它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社会知名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房地产行业组织,是在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按《党章》要求建立党的组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政府和房地产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学习传达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为社会发展和政府决策服务;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为房地产行业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行业信用管理,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政策,为提高城市人居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团结、求实、服务、创新”的行业协会精神。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二)协助政府房地产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加强与房地产上下游产业链有关的组织及单位的合作,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三)加强房地产行业信用建设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开展信用知识教育和知识更新再教育;(四)组织举办房地产行业各类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行业人才整体素质;(五)加强各市房地产业相关协会及会员单位间的联系,组织经验交流等其它活动。规范行业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房地产行业行检评优活动和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开展企业形象展示、品牌推介、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等活动;(六)收集、整理、提供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资料,加强协会网站建设;(七)建立同国内外民间社会团体组织的友好往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国内外学习和考察。开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授权、委托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单位会员: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市场交易、住房保障和公积金管理、房屋征收、房屋评估、房地产经纪、咨询策划、房地产市场研究、上下游部品研发与生产销售等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与社团组织;(二)个人会员:热心房地产行业,支持协会工作,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业内专家、学者、有识之士及其它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社会知名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承认本会章程;
(二) 志愿加入本会;
(三) 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报。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优先权;
(三)取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本会帮助维护其合法利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模范地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廉洁、讲求实效,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积极参加本会各项会议和活动,遵守会议有关规定和要求,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五)关心本会工作,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先进经验,积极提供企业和执业人员有关信用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奖励和惩罚
(一)对为协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单位,将给予相应的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
(二)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二年不交纳会费,协会有权将其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产生监事会;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审定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协会的主要工作,领导本会各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十)制定行规行约。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四)组织各专业委员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五)提名聘任顾问、名誉会长、驻会顾问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六)决定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七)委托协会法定代表人并需通过会议代表大会表决;(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第二十七条 根据房地产行业的特点,有利于会员单位独立开展专业性活动,本会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本会发展会员、联系会员、为会员服务的工作机构。其组成及任务是:
(一)专业委员会由对口会员单位选举产生,其主要任务是围绕本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专业特点和带有共性的问题开展活动。
(二)专业委员会根据本会章程制定工作条例,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执行。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及重要活动,须事先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后,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协调实施。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会费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收费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员会费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会费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基本医疗等各类保险等,参照国家对社团组织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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