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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

河北省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简称:河北房协)由河北省行政辖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交易、咨询评估、经纪评估、住房保障、公积金、房地产金融和住宅产业化等企事业单位、地方房协及有关单位、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依法注册登记,具备法人资格。登记机关为河北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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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简称:河北房协,英文名称:Housing&Real Estate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Hebei Province)由河北省行政辖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交易、咨询评估、经纪评估、住房保障、公积金、房地产金融和住宅产业化等企事业单位、地方房协及有关单位、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依法注册登记,具备法人资格。登记机关为河北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协会刊物

会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河北省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简称为:河北省房协。英文名称为:Housing&Real Estate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Hebei Province,英文缩写为:HBHRIA。

第二条  本协会由河北省行政辖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交易、咨询评估、经纪评估、住房保障、公积金、房地产金融和住宅产业化等企事业单位、地方房协及有关单位、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依法注册登记,具备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法规,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为政府决策和行业发展服务;认真履行协会服务、自律、代表、协调、监督等职能,积极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自主发展,自立自强,切实为政府、为会员、为行业发展服务,充分发挥本会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应有的作用,为提高人民居住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30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如下:

(一)积极宣传行业政策,不断加强政策分析,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参与有关行业发展改革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论证会和听证会,提出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等建议;(二)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充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和企业的意见诉求,协助政府做好整顿规范和发展行业等工作。

(三)组织举办房地产行业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各类培训、讲座或论坛,着力提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增强企业创新能力。

(四)收集、汇总和分析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等,举办各类展览展销,建立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介平台,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开展专业化咨询服务。

(五)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制定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和相关评价体系建设,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行业主体之间的关系,建立完善自律性管理制度和约束机制;(六)开展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经济、技术和学术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发展同国内外同行业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帮助会员和企业处理在国内外交往中遇到的争议或纠纷。

(七)对本会分支机构和驻会办事机构进行领导,加强与地方行业协会的交流合作,促进经验互鉴,实现共同发展。

(八)承办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九)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向理事会通报;(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证书及授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费缴纳对象及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五)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人员;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和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连任。监事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监事2名。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监事会职责:对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列席协会的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三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执行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且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督导实施;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分会),在秘书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执行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设立党的支部,并在条件具备的基础上,改设党总支或党的委员会。党的组织设书记、副书记各一名,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职责是:把握政治方向,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团结凝聚群众,加强自身建设,推动事业发展。

第五十条  不定期召集党组织和协会主要负责人的会议,对协会的发展方向和思路规划给予指导与协调。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章程修改后,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6年9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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