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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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在企业、会员与政府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贯彻政府政策意图,反映行业、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为推动首都房地产改革、促进行业发展服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每届四年。现任第七届理事会会长
研究探讨房地产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反映行业要求和建议;
参与制订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
承办政府主管部交办和授权的行业资审等工作及其它委托事项;
加强行业自律,制订行规行约;
收集国内外行业信息,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资料;
组织行业业务培训;
发展与国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地区和国外房地产行业及有关民间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经济、技术、学术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北京房地产业协会,英文名称BEIJING REAL ESTATE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由本市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它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在企业、会员与政府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贯彻政府政策意图,反映行业、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为推动首都房地产改革,促进房地产发展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北里东区一号楼二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任务:
(一)研究探讨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开展课题调研、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二)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产业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人大、政府等举办的有关论证调研活动。配合政府做好政策解读、舆情引导工作。
(三)加强行业自律,制订行规行约,大力推行行业诚信建设,配合政府建立健全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开展行业信用监管与评价,并推进评价结果的利用,建立完善的市场信用风险警示机制和失信档案;(四)汇集国内外有关房地产经济、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举办展览、展示,开展咨询服务;(五)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技术与信息交流;(六)发展与国内各省、市、自治区、港澳台地区和国外房地产行业及有关民间组织的联系和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七)与已成立的区县房地产行业组织开展业务经验交流、协调相互关系;(八)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及其它委托办理的事项;(九)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活动。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行业调研、行业协调、承办委托事项、行业自律、编辑出版、行业咨询培训、行业交流。
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它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房地产开发和房屋经营管理、房屋拆迁、建筑修建装饰、房地产测绘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四)应具有合法经营管理资质。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有权要求本会就会员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八)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会章程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本会中发挥作用。
第十七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第十八条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三)制定和修改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选举办法;(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六)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决定重大变更或终止事项;(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须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召集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免;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大会审定;
(十三)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行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64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九)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大会审定;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常务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由企业经营者担任。会长、副会长的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为常务副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从事本行业事务两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五)无刑事处罚记录(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五)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因故缺席时代为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驻会主持本会工作;(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四)向理事会提议聘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五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本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本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四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七条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审计。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八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条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五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2016年4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条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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