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房地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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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简称海南省房协),成立于1989年1月,经
(一)围绕行业重点、市场热点问题积极开展政策调研和专题研究,定期举办房地产科学发展论坛,组织开展各类经验交流和研讨活动,向政府提出关于行业发展的政策和立法建议。
(二)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收集房地产开发经营中需要解决的共性问题,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诉求,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参与对本行业的经营活动指导,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协调本行业企业间和其它行业间的重要经济活动,推动横向经济联合,促进行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四)定期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出版行业刊物,为会员单位提供及时快捷的房地产市场信息。
(五)在行业内组织开展信用评价、诚信建设和每两年进行一次“广厦奖”评选活动;(六)宣传产业政策,推广节能省地的新技术、新产品,为房地产企业及其相关企业搭建交流平台。
(七)采取多种形式为房地产企业培训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提高房地产开发经营和业务、技术水平。
(八)开展与国内外房地产业之间交流和合作,促进行业的发展与进步。
(九)承办政府相关部门及开发企业委托本会办理的事项,开展各项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海南省房地产业协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办公室、会员服务部、信息部、市场部、政策研究部、宣传培训部、会展部七个部门,下设《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海南省房地产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海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由在海南省辖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为会员单位服务、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搞好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行业与行业及社会的联系,推动房地产业的改革与发展,搞活房地产业,发挥房地产业在拉动国民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为: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研究、探讨海南房地产业的发展方向、理论和方针、政策,调查、搜集、整理房地产业有关资料,向政府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行业规划、管理法规的建议,并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政策、发展规划和法规制定的调研、草拟工作。
(二)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收集房地产开发经营中需要解决的共性问题,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需求,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参与对本行业的经营活动指导,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企业年审及考评、表彰工作。
(四)协调本行业企业间和其它行业间的重要经济活动,推动横向经济联合,促进行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五)开展咨询服务,定期出版行业刊物,提供省内外市场信息。
(六)采取多种形式为房地产企业培训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提高房地产开发经营和业务、技术水平。
(七)开展与国内外房地产业同行业间联系交流和进行业务、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动,促进行业的发展与进步。
(八)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上一级协会委托本会办理的事项,开展各项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
(三)单位会员须是在本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在本省从事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和单位。
(四)个人会员须是对房地产业有所研究且热心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士。
第九条 加入本会会员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授权会长或授权秘书长批准;
(三)缴纳会费;
(四)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咨询、信息、广告、业务培训中享受优惠待遇;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优先得到本会的书刊和资料权;
(六)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经常向本会提供本单位开发经营和管理工作情况及经验,提供有关资料和反映房地产业的新动态;
(五)按期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主动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二年内无故不请假而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一年内不参加相应会议的,可视为自动辞职。
会员退会后,如需重新入会,应当按重新申请入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会员有损害本会及行业声誉,违反本会章程和本会拟定的执业标准、规则的,经本会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可以给予劝诫、内部通报、警告、公开谴责、暂停会员资格、劝退或撤销会员资格、永久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审定会员收费标准及其调整意见;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项;
(七)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可以采取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讨论决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其它有关事项,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实体机构和专业工作委员会;
(六)决定本会名誉会长、顾问、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等事项;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本会章程修改草案和本会终止动议草案;
(十)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会长1名,执行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理事若干名,通过选举产生的必须是本会会员。其产生和任免程序执行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有关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长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受理事会委托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职责,对理事会负责。其中第二、三、四、九项待理事会召开时,报予确认。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长会议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应有参与组织和参加本会工作的时间;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人选由会长会议提出,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报社团登记行政机关批准同意后担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执行会长协同会长履行本条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专职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实体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建议名单;(四)负责本会和各专业委员会专职人员的聘用、辞退;(五)处理本会的其它日常事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履行本条职责。
秘书长协助专职会长履行本条职责。
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可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形式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违反本章程或未履行其职责,会长会议成员可以向会长会议提出暂停其职务的建议,会长会议可以作出暂停其职务的决定,然后通过会员大会确认。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其本人提出辞职的,或所在单位需要更换人选的,由会长会议批准。
第二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本会设监事会,由本会3名以上会员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本会负责人的近亲属或直系亲属不得在监事会任职)。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会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于职守,履行职责。
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省及本会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会长提出修改草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第四届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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