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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地产业协会

浙江省房地产业协会(简称浙江省房协)成立于1989年5月,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由本省房地产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业务指导单位为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管理机关为浙江省民政厅。

目录

浙江省房地产业协会(简称浙江省房协)成立于1989年5月,是依照《

浙江省房协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围绕改革开放、创新发展,担负行业代表、协调、服务、自律的职责。为会员服务,反映利益诉求,维护合法权益;为行业服务,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保障行业发展秩序;为政府服务,开展调查研究,参与政策制定,在推动房地产改革、促进房地产业发展中发挥作用。

主要领导

会长:

曾多次被评为全国房地产行业先进协会,2011年被浙江省民政厅评为5A级社会组织。

组织机构

浙江省房协现有会员单位500多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会、副会长和会长,同时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副监事长和监事长。理事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下设9个专业委员会,分别是浙江房地产研究会、小城镇建设专业委员会、开发专业委员会、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房产科技与产业化专业委员会、商业地产专业委员会、房产交易专业委员会、房产金融专业委员会、法律与维权专业委员会。

业务范围

1.研究探讨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参与有关行业发展的决策论证和政策制定,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浙江房地产协会浙江房地产协会

2.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诚信,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3.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加强与房地产产业链有关组织及单位的合作,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4.收集、分析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加强课题调研,开展学术交流,推广研究成果,编辑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开设专业网站,举办展览、展销,提供咨询服务;

5.组织开展行业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事项,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6.组织开展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同业组织的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7.加强与地方房地产业协会和会员单位的联系和合作,表达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8.参与全省房地产业的公益事业,提高行业的社会地位;9.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会章程的规定开展其他活动。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浙江省房地产业协会,简称为浙江省房协。英文名称为Zhejiang Real Estate Association ,缩写为ZREA。

第二条 本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由本省房地产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围绕改革开放、创新发展,担负行业代表、协调、服务、自律的职责。为会员服务,反映利益诉求,维护合法权益;为行业服务,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保障行业发展秩序;为政府服务,开展调查研究,参与政策制定,在推动房地产改革、促进房地产业发展中发挥作用。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开展党的活动。本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百井坊巷77号17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参与有关行业发展的决策论证和政策制定,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二)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诚信,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加强与房地产产业链有关组织及单位的合作,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四)收集、分析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加强课题调研,开展学术交流,推广研究成果,编辑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开设专业网站,举办展览、展销,提供咨询服务;(五)组织开展行业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事项,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六)组织开展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同业组织的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七)加强与地方房地产业协会和会员单位的联系和合作,表达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八)参与全省房地产业的公益事业,提高行业的社会地位;(九)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会章程的规定开展其他活动。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做出决定;(三)健全行业自律规约,遵守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行业发展秩序,实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会员单位、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履行诚信承诺,不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四)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以服务为本,实行机构独立、职能独立、财务独立、工作自主和选人用人自主。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服务等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市(县、市、区)房地产业协会及其他有关行业组织。

(二)个人会员:关心房地产事业,具有一定理论水平或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律师、社会知名人士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支持本会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秘书处审核,授权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组织开展的参观考察、宣传培训、业务咨询,以及本会编辑的书刊文献和信息资料等有关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有权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六) 有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年度工作报告、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审计报告等的知情权;(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依照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经验,提出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本会建立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分别由若干理事和常务理事组成,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

第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若干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若干人。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六)改变或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市房协和秘书处推荐产生,理事为当然代表。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本会章程规定的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原则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推荐理事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

(十三)对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违纪违章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处理意见;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其所在理事单位的代表代为出席。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任期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二十五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应当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其所在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代为出席。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并存入档案。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并对其负责。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长主持监事会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是: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四)监督理事、常务理事执行职务的行为;(五)监督检查本会财务收支情况;

(六)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七)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会章程。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条 监事会任期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监事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利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创新能力,民主意识好,热心本行业事业。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情况特殊,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担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会其他重要事务。

第四十七条 会长因故缺席时,经会长授权,驻会副会长代为行使会长的职权。

第四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六)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决议;(七)制定秘书处工作制度,提出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意见;(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九条 秘书处是协会的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设若干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五十一条 分会、专业委员会按照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第五十二条 分会、专业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是:

(一)分会、专业委员会由成员单位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二)分会、专业委员会可根据本会本章程制定工作规范,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执行;(三)分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由秘书处统一协调。

第五十三条 分会、专业委员会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有关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创办经济实体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 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不接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六十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会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二条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六十三条 本会接受境外捐助、开展对外合作项目、加入国际组织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交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物。

第六章  年度检查、信息公开及重大事项报告

第六十八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六十九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十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七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并向省民政厅报告。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省住房和建设厅、省民政厅的监督下,转给与本会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社会团体,或者用于公益目的。

第七十五条 本会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省民政厅提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审查文件,法人代表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报告书,申请注销登记。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会会徽按中房协制定的草绿包正六边形,内镶正金三角形。本会会徽修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同意。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10月19日本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30日内,报省民政厅核准生效。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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