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库-中国往事  > 所属分类  > 
[0] 评论[0] 编辑

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

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成立于1986年1月1日,是由与房地产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山东省房协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山东省房协的住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目录

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成立于1986年1月1日,是由与

协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开放,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发挥行业代表、协调、服务、自律的作用,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为政府决策和行业发展服务,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自律,促进行业信用建设,为提高城乡人民居住质量、促进城乡住房建设,实现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服务。

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主要是研究行业发展政策,向政府提出意见建议;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推动企业横向联合,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行业自律、诚信机制;行业合作,组织经验交流,在政府批准或授权下制定行规行约,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行检行评,按照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优秀房地产行业企业、项目和个人,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

组织机构

协会下设秘书处和六个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分别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专业委员会、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房地产交易与中介专业委员会、住宅产业发展和技术部品委员会、房屋征收与评估专业委员会、房地产专家咨询委员会。

本届房协有会长1名、副会长17名、秘书长1名,常务理事单位201家、理事单位515家、会员单位2278个,其中包括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评估中介咨询机构、部品单位等多个相关行业。现有专职工作人员14名。

学会荣誉

曾于1993年、2006年、2014年,被中国房地产业协会评为先进协会;2011年,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第壹位)承担的研究项目:房地产市场信息和预警预报系统,获得了山东省人民政府科技进步奖贰等奖,证书号:JB2011-2-11-1。

协会章程

(2014年12月5日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14年12月26日省民政厅备案)

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简称:山东省房协。英文名称:SHANDONG PROVINCE REALESTATE ASSOCIATION,缩写:SDREA。

第二条  山东省房协是由与房地产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开放,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发挥行业代表、协调、服务、自律的作用,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为政府决策和行业发展服务,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自律,促进行业信用建设,为提高城乡人民居住质量、促进城乡住房建设,实现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服务。

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山东省房协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山东省房协的住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山东省房协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房地产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业务主管单位提出行业发展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推动企业横向联合,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以科学发展观指导行业发展,不断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三)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房地产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四)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行业自律、诚信机制,促进信用体系建设;(五)收集、分析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和市场发展需要举办展览,搭建采购平台,开展咨询服务;(六)加强与地方行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组织经验交流,在政府批准或授权下制定行规行约,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行检行评,按照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优秀房地产行业企业、项目和个人,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七)组织培训企业人才,提高企业素质;

(八)发展同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同行业民间和社会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九)承办政府部门、相关单位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十)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山东省房协的会员,是指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交易、经纪中介、修建装饰、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投融资、法律及部品、部件生产供应等与房地产产业链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地方行业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支持本协会工作。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会议讨论通过;

(三)通知申请单位;

(四)会员收到入会批准通知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交纳会费,拖欠不交纳视为自动退会,不颁发会员证;

(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协会提供项目合作、产品推介、贷款融资、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有关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请求本协会对自己的业务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有权要求本协会对行业间出现的利益矛盾进行协调;

(六)有权要求协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地方行业组织应协助本协会做好会员发展、服务、管理及催交会费等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或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的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遵守协会章程,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保守机密,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二)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规定,给协会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三)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致使协会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参加决议的监事应负相应责任;但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本协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行业较广泛的业务知识和较强的社会协调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处理本协会其他重要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及购买服务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接受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4年12月5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列表


0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故事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长沙泰华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下一篇 本尼迪特·王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 友情链接:
  • 中原企业家
  • 华锐社区
  • 法学学习
  • 故事库
  • 舆情信息
  • 郑州商业观察
  • 美丽中国
  • 药食同源
  • Lovely China
  • 纯欲天花板
  • 留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