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建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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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和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区性行业组织,是经自治区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西藏自治区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TIBET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TCIA。
第二条 西藏自治区建筑业协会是全区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工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以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区性行业组织,是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西藏自治区建筑业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联合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与时俱进,为政府服务,为建筑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西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指导部门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登记管理机关西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西藏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办公地点设在拉萨市城关区当热西路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业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三)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或组织制订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信用评价、达标评估等工作;(四)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五)组织经验交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行检行评,规范行业行为,表彰和奖励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等;(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七)组织培训建筑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建筑职工素质;(八)加强建筑业行业网站建设,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和行业市场信息,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九)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十)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地方、部门与建筑业相关的行业组织,承认本章程,遵守本会有关规定,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单位会员
凡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相关活动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专家咨询、建筑工程、工程监理、教育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承认本章程,遵守本会有关规定,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三)个人会员
凡取得建筑业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及在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劳动模范,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表),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三)有权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建筑业注册人员、五大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四)有权优先参加评标专家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五)有权优先取得本会的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六)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七)有参加和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积极承担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三)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四)宣传本会的宗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并拒绝补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本会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参加理事会是理事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理事在任期内无故连续两年不参加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职务;因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奖罚及除名;
(八)决定本会名誉会长的聘任;
(九)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协会内部及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
(十二)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三)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一至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按理事人数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适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参加常务理事会是常务理事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常务理事在任期内无故连续两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职务;因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常务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协会工作,熟悉建筑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三)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团结群众。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职时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二)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三)检查和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五)向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审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七)审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八)决定人事、财务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的领导下负责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定的工作事项,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交会长任免;(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五)组织领导副秘书长按各自分工开展日常工作;(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或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9月25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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