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土木建筑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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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土木建筑学会受行业主管单位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和组织领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迄今有个人会员 1800 余人,单位会员 100 多家,其中有建设领域的专家、教授、高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人员近千人,学会下设秘书处,会员部,学术部,咨询部,并设有各类专业委员会 17 个。
学会成立以来,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领导下,在海南省民政厅的指导下,通过学会单位会员和广大个人会员的共同努力,在促进海南建设行业发展等方面作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多次受到有关部门的表彰。
近年来,学会本着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建设科技进步的根本宗旨,充分发挥学会的纽带作用,先后共组织举办各类学术论坛交流活动 100 余次,参加人次达 21500 多人次,交流学术论文 2600 篇,做科技专题报告 50 余场,开展科技咨询服务 200 多项,同时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这些活动对提升本省土木科技工程技术人员自身专业素养、业务素质发挥了有益的作用,同时对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又好又快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城市规划专业委员会
建筑设计专业委员会
结构工程专业委员会
建筑电气专业委员会
给水排水专业委员会
暖通空调专业委员会
风景园林专业委员会
绿色建筑专业委员会
建筑节能专业委员会
空间结构与钢结构专业委员会
岩土工程与地基专业委员会
防水与保温专业委员会
建筑经济专业委员会
风貌特色专业委员会
建筑技术专业委员会
装饰装修专业委员会
道路桥梁专业委员会
BIM专业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海南省土木建筑学会。 英文名称: Hainan Society of Civil Engineers&Architects 。英文名称缩写:HSCEA 。
第二条 海南省土木建筑学会( 以下简称本会 )是海南省建设科技和建筑、规划、工程设计工作者及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学术团体,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遵守职业准则;促进学术交流,繁荣建筑创作,弘扬中华传统建筑文化;面向经济发展,服务海南建设,推动建筑科学技术进步。
第四条 本会受行业主管单位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和组织领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在与城乡建设及建筑工程有关的规划、设计、科研、施工、教学等方面开展以下活动。
( 一 ) 组织学术讨论、交流、研究和考察;( 二 ) 普及建设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 三 ) 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 四 ) 组织设计竞赛和工程评优;( 五 ) 接受政府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科技文献整编与技术标准的编审等工作;( 六 ) 开展民间省际、国际学术交流,促进科技合作及友好交往;( 七 ) 认定会员资格,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 八 ) 举办科技讲座、专业展览等,编辑出版科技期刊、书籍、学术专著,利用网络资源,开展学术活动;( 九 ) 承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 十 )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 包括会员、资深会员、名誉会员、外籍会员和学生会员 ) 。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职称的土木工程科技人员;( 二 ) 拥护本会章程;( 三 )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一 ) 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 二 ) 经本会审核通过;
( 三 ) 交纳会费;
( 四 ) 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 参加本会活动权;
( 三 ) 拥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 二 )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 三 )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四 ) 按规定缴纳会费;
( 五 )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六 ) 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后,如欲重新入会,须按新申请入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一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三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 ) 决定终止事宜;
( 五 )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 六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三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五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六 ) 决定设立分会、办事机构;
( 七 ) 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八 )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九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 十 ) 决定奖励和表彰活动;
( 十一 ) 决定其他重大活动。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 ( 二 ) 项以外的各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在全省建设科技领域及本会业务领导内有较大影响;( 二 )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 三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 热心学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对在全省建设科技领域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或领导干部,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职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 4 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 二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 或常务理事会 ) 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会、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 决定分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 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五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 一 ) 会费;
( 二 ) 捐赠;
( 三 ) 政府资助;
( 四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 ) 利息;
( 六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批准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若需要,可根据本会章程制定有关组织管理条例或实施细则 , 由理事会批准实行。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09年7月7日经海南省土木建筑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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