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库-中国往事  > 所属分类  > 
[0] 评论[0] 编辑

山东土木建筑学会

山东土木建筑学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从事土木建筑专业的科技人员为主,由会员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山东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我省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我省土木建筑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目录

山东土木建筑学会的前身是“中国土木建筑工程学会济南分会”成立于1953年11月,1958年与

理事长

山东土木建筑学会现拥有登记注册会员4800余人,单位会员34个,分布在全省的科研、设计、大专院校、施工企业、生产厂家等部门。

学会下设33个专业委员会,这些分支机构大都挂靠在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山东建筑大学、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黄河、冶金和其它有关专业单位。

本会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责。日常工作由学会办公室(秘书处)办理。

学会宗旨

建会60多年来,团结组织广大会员,认真贯彻党的“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双百”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发扬“献身、创新、充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加强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工作,促进学科发展,学术繁荣,知识创新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促进建设科技人才的成长提高,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为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新山东,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学会成果

本会编写完成了400多万字的《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经省建设厅审定为“山东省工程建筑标准”,2008年荣获山东省自然科学学术创新奖二等奖。在山东省科协的组织和领导下,编写了33万字的自然科学向导丛书《凝固的艺术(建筑卷)》。完成《建设志-建筑业篇》和《土木建筑学科发展报告》的编写。学会还积极开展科普教育、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创办刊物等活动。上述活动的开展,促进了全省建筑科技水平的提高,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学会荣誉

连年被评为省级“优秀社会团体”和“先进省级学会”。2013年度被省科协评为“十佳省级学会”称号。

下属机构

山东土木建筑学会建筑创作专业委员会

山东土木建筑学会建筑结构专业委员会

山东土木建筑学会暖通空调专业委员会

山东土木建筑学会建筑热能动力专业委员会

山东土木建筑学会建筑电气专业委员会

山东土木建筑学会建筑给排水专业委员会

山东土木建筑学会建筑施工专业委员会

山东土木建筑学会建筑施工总工程师分会

山东土木建筑学会建筑经济专业委员会

山东土木建筑学会建筑技能专业委员会

山东土木建筑学会城市给排水专业委员会

山东土木建筑学会城市规划专业委员会

山东土木建筑学会市政工程专业委员会

山东土木建筑学会建筑材料与节能专业委员会

山东土木建筑学会装配式建筑专业委员会

山东土木建筑学会节能建筑专业委员会

山东土木建筑学会建筑教育专业委员会

山东土木建筑学会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

山东土木建筑学会建筑防水专业委员会

山东土木建筑学会石化工程专业委员会

山东土木建筑学会燃气专业委员会

山东土木建筑学会中铁十四局工作委员会

山东土木建筑学会水利工程专业委员会

山东土木建筑学会冶金建设专业委员会

山东土木建筑学会工程检测鉴定加固专业委员会

山东土木建筑学会铁路建设专业委员会

山东土木建筑学会道桥及结构工程专业委员会

山东土木建筑学会隧道专业委员会

山东土木建筑学会港口工程专业委员会

山东土木建筑学会铁道勘察设计专业委员会

山东土木建筑学会混凝土工程专业委员会

山东土木建筑学会中铁十局工作委员会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山东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ShanDong Architecture and Civil Engineering Society,缩写为SDACES。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从事土木建筑专业的科技人员为主,由会员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山东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我省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我省土木建筑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省土木建筑专业科技工作者,围绕建设建筑强省的战略目标,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科技咨询服务、科技培训、编辑出版科技期刊和国际民间交流等活动,促进土木建筑工程学科快速健康发展,为推进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做强做优山东建筑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工作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坚持民主办会,努力为广大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服务,依法维护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木建筑工程学科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成长。坚持学术民主,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坚持继承与创新并举,促进土木建筑工程学科不断发展。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动建筑业发展,团结、组织和动员我省从事和关心支持建筑业的广大科技工作者及各界人士,为促进土木建筑工程学科的繁荣和发展,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做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本会接受登记机关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事机构的办公地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围绕土木建筑工程学科及其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业务范围的活动:

1、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学术课题研究及学术考察活动;2、开展科学知识普及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科学素质;3、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土木建筑科技人员学术水平;4、兴办科技实体,开展科技咨询服务;5、编辑出版学术期刊、学术专著、科普读物及有关信息资料;6、组织本会学科专家协助政府对本行业科技政策、发展战略、政策法规和管理决策进行论证,为党和政府建言献策,当好党和政府的参谋助手;7、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深化改革、转换职能中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8、组织参与优秀论文、优秀设计、优质工程、优秀科技工作者、青年科技奖的初评与推荐工作;9、组织参与“建筑业技术创新奖”、“省级工法”、“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评审工作;10、积极推广土木建筑工程学科的科研新成果,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11、加强与有关国际学术团体及学者的联系,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及科技合作;12、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向党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域外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申请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具有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2、取得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

3、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4、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5、关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具有相应土木建筑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

第十条  单位会员

承认本会章程,从事土木建筑工程学科相关专业,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工作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组织,有申请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域外会员

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积极参与帮助山东土木建筑工程学科发展的域外单位和个人,可申请加入并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后,按上级有关规定程序报批,成为本会域外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和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优先获得本会其他服务;

(3)优惠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资料;

(4)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监督本会工作;

(5)要求本会协助进行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科技、科普活动;

(3)单位会员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协助开展学术和科普活动;

(4)支持本单位会员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5)为本会事业的发展捐赠、募集资金;

(6)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7)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个人会员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3、经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审查同意;

4、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按照山东土木建筑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5、被批准为本会会员,由本会颁发统一的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会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取消其会籍:

1、触犯刑律者;

2、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者;3、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和长期不履行义务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提案和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遇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登记机关批准,可提前或延迟最大不超过   年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会工作;(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审议本会各机构工作计划,并领导其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筹措和管理学会的经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二)、(四)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省内建筑界有较高声望;

(三)任职时年龄原则上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热爱建筑业,热心学会工作,责任心强。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届理事会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及内部管理制度;(六)处理其他学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报社团主管机构批准登记,本会可以成立若干分支机构,为本会的二级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团体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进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2014年12月29日经山东土木建筑学会七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山东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列表


0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故事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勐卯古城址    下一篇 张亮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 友情链接:
  • 中原企业家
  • 华锐社区
  • 法学学习
  • 故事库
  • 舆情信息
  • 郑州商业观察
  • 美丽中国
  • 药食同源
  • Lovely China
  • 纯欲天花板
  • 留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