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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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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学会(The Architectural Society Of Shanghai China,缩写ASSC)是上海市建筑科学技术工作者组成的学术团体,是经国家民政部门批准注册的独立法人社团,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成员之一。

上海市建筑学会上海市建筑学会

上海市建筑学会成立于1953年。六十多年来,汇聚了城市规划、建筑、结构、设备、施工、市政等领域最优秀的专家和精英,著名的建筑专家

目前,上海市建筑学会下设建筑设计、城乡规划、建筑结构、建筑施工、建筑电气、建筑暖通、建筑给排水、建筑动力、市政交通、建筑经济、室内外环境设计、绿色建材和节能、历史建筑保护、村镇建设、情报信息、生态建设、商业地产、地下建筑与工程、养老建筑研究、既有建筑改造、文教建筑等二十一个专业委员会,科普、学术、咨询、组织、宣传、青年等六个工作委员会。现有团体会员112个,个人会员2400余人。

主要领导

理事会理事长:

上海市建筑学会本着公正、守信,进取的原则。团结和组织上海市建筑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民族文化传统,积极推动学术进步为宗旨。充分发挥沟通会员和联系建筑科技工作者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在上海市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建筑学会的指导和支持下,上海市建筑学会积极参与上海市及全国城市的建设,有效地发挥科技专家的作用,为政府和行业提供项目评估、课题评审、标准编制、技术咨询、重大项目评选等多方面的专业服务。例如2010年上海世博会外国馆后期处置报告,上海国际舞蹈中心、上海世博酒店等项目方案比选、编写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等工作。

学会刊物

学会编辑出版刊物有《

上海市建筑学会自2005年设立“上海市建筑学会建筑创作奖”,成为行业重要奖项。设计机构和设计师积极参与,至今已成功举办五届,上海东方明珠电视塔、非盟会议中心等388项作品获奖,1100余名项设计师得到表彰。激励了设计人员的原创热情。

学会活动

在国际学术交流方面,学会与多国和地区的建筑学术团体保持长期合作交往,并组织了会员赴西班牙、瑞士、澳大利亚、日本、韩国考察交流。近年来接待了日本、美国、英国、西班牙、德国、意大利、俄罗斯、匈牙利、韩鲜等国的建筑界朋友700余位。学会还与日本、韩国创建了“亚洲建筑师足球联盟”,目前已举办了七届,增进三国建筑师间的交流和友谊。在国内加强兄弟协会、学会交流,与江苏、浙江、安徽建筑学会组成“长三角建筑师联盟”,定期举办学术活动,推动了跨地域行业发展。

2013年7月,上海市建筑学会隆重举行60周年庆典活动,政府领导、行业专家和广大会员参加了盛会,同时出版了《六十甲子颂》书籍两册,记载了学会60年发展历程和老一辈为建筑事业做出的贡献。作品集精选了上海市建筑学会从1953年到至今完成的近百项优秀建筑设计作品。上海市人大主任殷一璀为该书作了序。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建筑学会。英文名称是 The Architectural Society Of Shanghai China,缩写为ASSC。本会会徽由金(银)柱斗拱图案配以红、白、兰底色构成。

第二条本会是由建筑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团结和组织上海市建筑科技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在建筑领域促进学术繁荣发展和科学普及,实行民主办会,开展学术的自由讨论,促进科学技术与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相结合,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建筑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市科协),业务上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指导。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注册住所设在上海市南昌路47号3号楼3213室。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点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二)普及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三)为城乡建设和建筑业的协调发展进行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政府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等业务;(四)举办专业奖项评选、论坛展览、技术培训和青少年科技活动;(五)开展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建筑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六)编辑出版学术书刊、科普读物和科技资料,主办本会网站、会讯,提供信息交流平台;(七)积极开展业余科技教育,举办各种讲座、学习班、进修班等,努力提高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八)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建设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倡导科学道德,发扬优良学风,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科技人才;(九)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和上海市科协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在城市建设、建筑工程有关的规划、设计、科研、施工、建材、运营管理等方面开展课题研究、学术交流、资格资质认证、业务培训、成果评估、技术开发、科技咨询、科学普及、专业评奖、展览考察等活动。

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本会由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准会员、学生会员、域外会员、资深会员组成。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凡在上海地区从事与本会业务领域有关的设计、规划、科研、教育、施工、管理、服务等业务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科技实力和经营业绩,有个人会员3人以上,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的独立企事业法人单位。

(二)个人会员:从事本会业务领域工作,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具有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和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有关领导干部。

(三)准会员:从事本会业务领域工作,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具有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的建筑科技人员。

(四)学生会员:经高等院校院系推荐,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与本会业务领域相关专业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优秀学生。学生会员毕业离校后,会籍即终止。

(五)域外会员:从事本会业务领域工作十年以上,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从事科学技术工作有较高学术成就或重大贡献的定居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科技人员。

(六)资深会员:热爱祖国、学风正派、科学态度严谨的本会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得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设计大师称号者;2. 对本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获得本会授予的荣誉称号者;3. 曾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顾问者;4. 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或具有同等职称的建筑科技专家;5. 从事建筑各专业工作 30 年以上,会龄在 10 年以上的建筑科技工作者;6. 获得相当于部级三等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创造发明奖,并持有相应证书、奖状者。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团体会员:各申请单位向本会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资料,自提出申请后,一般在2周内完成审核并经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应在接到批准入会通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接纳为团体会员并颁发团体会员证。

(二)个人会员、准会员、学生会员、域外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由其所在单位盖章推荐并有一名本会个人会员介绍,自提出申请后,一般在2周内完成审核并经常务理事会按会员条件审核批准后,应在接到批准入会通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接纳为本会相应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三)资深会员:本人填写申请表并有二名资深会员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缴纳会费,接纳为本会资深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优先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3. 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

4.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二) 域外会员

1. 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2. 获得本会的服务;

3. 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4.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三)准会员、学生会员:

1. 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2. 获得本会相应的服务;

3.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四)资深会员:除享有个人会员的权利外,

1.可根据需要选择本会的两个专业委员会参加学术活动;2.优先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由本会推荐担任评审专家、论坛报告人等;3.在本会组织的活动中优先展示创作作品、发表研究成果。

(五)名誉理事长、顾问、名誉理事:

1.上届理事长可由本届常务理事会聘为名誉理事长,聘期不超过两届;2.在学会中曾任常务理事、两院院士、国家级大师和对学会工作有突出贡献者,年逾65岁、可由常务理事会聘请为学会顾问;3.热情支持学会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和年逾70岁的学会顾问可由常务理事会聘请为学会名誉理事。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会藉

(一)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连续二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违反章程损害本会利益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予以处分直至开除会藉。

(四)会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被剥夺政治权利时,其会藉即自动取消,其担任的会内职务同时自动免除。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要求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四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代表的数量一般应在会员总数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之间。上届理事为当然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会员代表可以委托符合相应资格的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换届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三)选举或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表彰、奖励和处分,向有突出贡献、德高望重的老专家授予学会荣誉称号;(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八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自行增免。副秘书长人选经秘书长提名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曾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对本会有重大贡献者或有声望的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本会名誉理事和顾问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等额选举的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代表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条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确因工作需要,换届时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本会内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受常务理事会领导,由秘书长主持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设立的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八条根据科技发展和学术活动的需要,经理事会决定本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咨询部,并准予刻制各分支机构印章。

专业(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和废止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和备案。

专业(工作)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应是本会个人会员。其正、副主任一般由全体委员会议协商推选,经常务理事会审批聘任,也可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必须是理事会成员,以便贯彻理事会的决定和计划,各委员会的调整和更新应根据常务理事会的要求,由各委员会负责报本会备案。专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任职不超过两届。

专业(工作)委员会一般实行独立活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另立章程,不设理事会,其活动受本会理事会领导。可制定工作条例,经本会理事会批准执行。专项活动经费一般独立核算。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四)举办的各种活动和事业收入;

(五)市科协所拨专项经费;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

第四十一条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个人会员会费:普通会员100元/年、域外会员1000元/年(含港澳台地区)、准会员50元/年、学生会员在校期间不收取会费;团体会员单位会费:会员单位5000元/年,理事单位1万元/年,常务理事会单位3万元/年,理事长单位5万元/年。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九条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十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盈利性目的,或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2013年11月15日第十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建筑学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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