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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纪周

原公安部副部长、 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副组长 。2001年10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李纪周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姓名
李纪周
性别
出生日期
1942年
籍贯
陕西延安
民族
汉族
毕业院校
中国人民大学

目录

1968年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后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
1983年    担任治安局副局长。
1993年    升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助理。
1995年    升任公安部副部长,兼任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副组长。
2001年    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犯罪事实

自1994年下半年至1997年8月间,李纪周利用其担任公安部部长助理、副部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干预下级公安机关查处不法分子的走私犯罪活动。其中:收受厦门远 华公司董事长赖昌星(在逃)通过各种手段贿赂的人民币100万元、美元50万元、港币3万元,并受赖昌星请托,干预海南公安边防部门对某外籍油轮违法进口柴油的查处;帮助远 华公司办理香港、内地两用汽车牌证一副。收受广东开平建安公司董事长周民兴贿赂一万美元,为其向公安系统推销激光瞄准器提供便利。
此外,李纪周还多次滥用职权,要求广东有关公安机关放行和退还广东新英豪公司因涉嫌走私犯罪被查扣的汽车和货物。

案件脉络

1998年12月:撤职调查
1999年底:正式逮捕
2001年2月27日:开除党籍、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1年2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涉嫌受贿公开开庭审理
2001年10月22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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