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反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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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仲裁反诉是仲裁活动中被申请人的一项申请仲裁的权利。但是在提起仲裁反诉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反诉可以单独提出,也可以与答辩一起提出。
2.反诉书应当是以单独形式提出反诉的一种书面请求。
3.反诉人应是本诉中的被申请人,而其所提的反诉请求应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否则不能构成本诉法律关系中的反诉;同时,反诉的请求标的应与本诉不同,否则只能视为答辩,不能视为反诉。
仲裁反诉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效保障双方当事人真正处于平等的地位。仲裁庭就申请人提出的请求事项进行审理,如果被申请人提出答辩,则只能就申请人提出的指控作出反驳或解释,这样整个仲裁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只能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而反诉的提出,使被申请人也有权利对申请人的违约行为提出指控,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使被申请入的被动地位得以转变。
2.用于抵消或吞并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仲裁所涉及的多为比较复杂的案件,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有时往往互有错误。这种情况下,被申请人提出反诉,有利于案件得到全面、公正的解决,使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保护。
3.增加谈判筹码,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实践证明,当双方谈判破裂,一方当事入提出仲裁申请后,被申请人如果再想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就需要作出更大让步。因为对方既然已经决心提起仲裁。往往不会轻易撤回申请。但是,如果被申请人能够提出理由充分的反诉,则会增加自己谈判的筹码,迫使申请人不得不重新考虑各方在遵守合同方面的优势与劣势,有利于公正、迅速地解决纠纷。
在制作仲裁反诉书时应当注意:在叙述有关争议事实与提供有关证据后,在正文中的理由部分,除应论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能成立或者不能完全成立外,重点应论证自己所提出的仲裁请求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说明自己的仲裁清求成立,请求仲裁机构支持。应当论述与反驳并存,一般先证明对方所提供事实与汪据虚假因丽不能成立,或者说明对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相抵触,再证明自己所提事实的真实性和清求的合法性。
仲裁反诉书与民事案件审理中的被告方提如的反诉状大体相同,一般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
1.首部
这部分应写明下列事项:
(1)标题,即“仲裁反诉状”字样。
(2)当事人基本情况,要写明“反诉人”、“被反诉人”,并用括号注明双方在原审中的地位。
2.正文
(1)反驳对方的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充分论证对方的仲裁请求不能成立或不能完全成立。具体可参考仲裁答辩书的相关要求。
(2)提出自己的反诉请求、事实与理由。仲裁反诉书实质就是一个独立的仲裁申请书,所以应当要明确提出自己的仲裁请求,不能只反驳申请人的请求,而忘了提出自己的请求事项。该部分的具体要求可以参照仲裁申请书的相关内容。
(3)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即有关证据的名称及所能证明的有关事实,有关证据的来源及取得方式,证人证言的内容及证人的姓名、住所。
3.尾部
(1)写明致送的仲裁机关名称。
(2)反诉人签署,反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加盖印章。另一行注明制作反诉书的日期。
(3)附项。写明本反诉书副本的份数,提交的物证或书证的名称和份数,按编号顺序附于反诉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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