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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2018年4月27日,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肥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出台合肥市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目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根据《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秘〔2017〕82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75号),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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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逐步建立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和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盘活社会存量房源,鼓励住房租赁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支持对象及范围

设立住房租赁专项奖补资金,对住房租赁市场进行奖补,具体奖补对象和范围为:市辖区内住房租赁合同已在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出租自筹住房的租赁企业、提供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企业、自行出租自有住房给他人自住的个人,其住房在租赁监管平台出租备案,且住房出租行为已依法纳税。

三、支持内容与标准

(一)出租自筹住房的租赁企业,当年累计出租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年奖励10元。补助按照每年在租赁监管平台出租备案的面积进行计算,租赁合同备案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折算。

(二)提供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企业,当年累计出租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年奖励1元。补助按照每年在租赁监管平台出租备案的面积进行计算,租赁合同备案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折算。

(三)对自行出租自有住房给他人自住的个人,按照出租面积每平方米每年奖励12元。补助按照每年在租赁监管平台出租备案的面积进行计算,租赁合同备案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折算。

以上奖补政策,同一套住房不重复享受。

四、兑付流程

(一)市房产局于次年一季度组织开展上年度住房租赁专项奖补资金申报工作。

(二)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市房产局组织开展专项奖补资金审核工作,并对申请人的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市房产局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奖补资金下达至市房产局,由市房产局拨付申请人。

五、附则

(一)申请专项奖补资金的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相关记录纳入合肥市信用平台,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二)本规定由市房产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各县(市)可另行制定政策或参照执行。

解读

合肥市2018年4月25日推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财政奖补措施,其中,对所出租房屋为个人自有住房的,房东每平方米每年可获奖励12元。

出租房屋的租赁企业、中介机构、个人均可申请该补贴。《合肥市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奖补对象为合肥市辖区内住房租赁合同已在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出租自筹住房的租赁企业、提供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企业、自行出租自有住房给他人自住的个人,且其住房在租赁监管平台出租备案,住房出租行为已依法纳税。

根据奖补办法的规定,对于租赁企业,当年累计出租面积达30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年奖励10元。对于提供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中介机构,当年累计出租面积达30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年奖励1元。对自行出租自有住房的个人,按照出租面积每平方米每年奖励12元。

合肥市房产局有关负责人说,作为国家首批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城市之一,合肥市推出了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奖补措施。近年来,合肥市坚持政府主导、市区联动、社会参与、资源共享,积极推动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奖补办法的发布实施,是合肥推动落实该住房制度系列举措之一。下一步,随着租赁监管平台的优化升级,企业、个人的奖补申请审核通过后,该笔补贴可直接发到企业、个人银行账户,操作流程将会变得极为简单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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