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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天津市建筑业协会成立于1986年8月。2002年,天津市建委为更有效地发挥建筑业协会在促进行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将原天津市城市建设质量管理协会、天津市集体建筑企业协会、天津市混凝土协会、天津市建筑业协会四个协会整合为一个协会——天津市建筑业协会。

目录

协会成立于1986年8月。2002年,

协会现设:工程部、质量部、技术推广部、行业发展部、培训部、财务部、会刊编辑部、办公室。

主要职能

开展企业调研;倡导行业自律;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会员权益;服务施工一线;促进工程创优;督促文明施工;提高员工素质;开展农民工培训;行业信息发布与交流等。

另外,为配合市总工会的工作,根据市建委和市总工会的要求,市总工会在协会设立了市总建筑行业进城务工人员工作委员会,由协会相关部门负责日常的工作。

为强化协会党组织建设,2004年8月成立了协会党总支。下设四个党支部。

协会领导

名誉会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天津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我市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市政基础设施,地下铁路,钢结构工程,混凝土预拌,建筑科研院所等建筑施工行业(含中央驻津和外地进津施工单位)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推动科技进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企业的诉求,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坚持不断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机制,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团结和引领广大会员,为促进我市建筑施工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下称建交委)、登记管理机关天津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在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天津市河东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与探讨本市建筑施工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和国家行业协会委托的专题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企业经营与发展动态和行业管理相关政策的建议;(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市建交委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注重提高全行业整体素质,发挥建筑施工行业在本市经济建设中的支柱产业作用;(三)反映企业诉求,代表本行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积极做好维权工作;推荐优秀企业参加国家建筑施工行业荣誉称号的评选;(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完善诚信评价体系,做好相关信息收集,向社会推荐本行业优秀诚信企业。

(五)指导会员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服务行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形成统一的整体,发挥协会更大的作用;(六)参与制订行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倡导科学技术创新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规范的应用,推动科技进步和工程创优;向相关管理部门推荐国优、鲁班奖工程。

(七)为会员提供管理、技术和法律咨询服务;向会员提供安全和文明施工咨询服务,激励与推动企业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八)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做好以下工作:在会员企业中开展先进企业、优秀经理、优秀项目经理评选;组织评比市优工程;组织评比文明工地;做好企业资质预审和项目经理业绩考评等工作,协助政府做好市场准入工作;开展关键岗位人员的持证上岗培训、继续教育;(九)根据行业发展及企业经营与管理需求,组织会员参加各种研讨会、座谈会、观摩会等活动,交流企业机制创新及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经验;(十)编辑会刊,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行业的政策、法规信息、市场动态和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十一)协调会员间及相关方的关系,发展同国内外同行业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十二)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履行行业协会的社会责任;(十三)根据国家大政方针及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会员开展相关的公益活动;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有关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建筑施工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二)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个人会员须为建筑施工行业内的专家、学者(即有相应的高级职称);(四)拥护本会的章程;(五)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六)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七)自愿申请经批准;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三)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对本会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以及提供有关资料;(六)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行业公约,遵守本会的各项自律制度。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须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民主表决机制,表决权具体分配标准为:

(一)每一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二)个人会员只享有选举事项的表决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连续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行规、行约的行为,按行规、行约进行惩戒并可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为经营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自动成为会员代表。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通过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一)章程的修改和废止;(二)理事、监事、会长和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本会的分立、合并与自行解散;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会长候选人,选举副会长、秘书长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资产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不得兼任理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工作;

(三)监督本会财务管理情况及会费的收取及支出;(四)监督本会及其领导成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五)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工作;(六)监督本会会员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名誉开展活动;(七)接受会员投诉,组织调查取证;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并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2年以上,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二)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本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秘书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六)利息;(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包括会员单位派驻代表)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O一四年四月 九 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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