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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业协会

贵州省建筑业协会的前身为1987年4月1日成立的“贵州省建筑业联合会”,于1997年5月8日召开贵州省建筑业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将1983年12月7日成立的“贵州省集体建筑企业协会”合并成为贵州省建筑业协会。现有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257家,为贵州省较大的行业协会之一。

目录

贵州省建筑业协会贵州省建筑业协会

现协会内设机构有财务部、培训部、技术部、法律资讯服务部、办公室,共有专职人员8人。下设机构有贵州省建筑协会劳动研究分会、贵州省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分会、贵州省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分会、贵州省建筑业协会建筑防水工业防腐专业委员会、贵州省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安全分会。

协会宗旨

协会坚持“双向服务”的宗旨,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行业协会职能,积极开展建筑业政策调研、技术交流、职业培训、资讯服务、评先荐优和行业管理等活动。

协会领导

会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贵州省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GUIZHO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GCIA。

第二条 本会是贵州省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筑施工和科研的企业、事业、院校等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在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联合省内外建筑界各方力量,坚持双向服务,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支柱产业作用,为把全省建筑业建成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贵州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建筑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贵州省贵阳市延安西路2号建设大楼13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政府组织对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的探讨,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国有建筑企业改制及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二)协助政府建筑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加强行业管理,接受委托协办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的具体工作。

(三)引导和推动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联合,推广会员单位企业改革和经营管理的先进经验,推进建筑业的经济技术合作与进步,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表彰和奖励优秀项目经理、优秀企业经理和先进企业,并向国家推荐。

(四)采用各种形式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培训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协助企业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和现代化管理办法,贯彻ISO9000系列标准,推动企业素质的提高,组织全省建筑工程质量评选,向国家推荐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

(五)组织省内外信息交流,开展企业诊断与咨询服务,办好会刊,编辑、整理行业有关资料、文献。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积极反映会员单位的困难和问题,在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七)发展与全国各地建筑业协会和国外民间社会团体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八)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九)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会员单位和上级或兄弟社团组织的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团体会员:凡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与建筑业相关的行业组织,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同意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单位会员:持有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在贵州省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等建筑施工和科研的企业、事业、院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建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随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批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4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有所在单位另行提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取和除名;

(七)决定本会顾问、名誉会长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要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8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和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

(五)审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

(六)向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和机构设立、人员任免;

(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做好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管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二年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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