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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是内蒙古自治区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智能化工程、金属结构工程及装修工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产业部门建设协会,以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自治区行业组织,是在自治区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2017年被民政部审定为5A级自治区性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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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

本会拥有直属会员企业2000余家,理事单位316家,常务理事单位116家。根据行业发展需要设置了8个分支机构:智能化分会、内蒙古BIM发展联盟、建筑装饰分会、建筑质量安全分会、安装分会、金属结构分会、市政分会、建造师分会;成立了8个管理部门综合办公室、财务部、培训中心、信息中心、行业发展及会员服务部、质量安全部、建造师注册中心、法律服务中心,1个专业委员会暨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协会拥有国内公开发行的一网一刊一微信的宣传平台。

主要任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建筑业主管部门推动行业管理;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反映建筑业企业的诉求,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和法规等建议;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完成编制有关建筑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评比表彰;开展技术咨询和培训工作,协助企业加强工程项目管理、现代化管理、全面质量管理,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社会信誉;广泛开展多种形式有益于会员的服务,发展同各省、市和国外等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提高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水平、提升协会刊物质量,整理编辑行业有关资料、文献,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宣传行业政策法规,交流推广先进经验;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制订规范行业的管理办法,协助政府部门规范建筑行业市场,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组织发展建筑业的公益事业,开展其他有益于行业发展的活动。

协会宗旨

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联合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支柱产业作用,为提高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行业水平努力奋斗。

协会分会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智能化分会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BIM发展分会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分会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市政工程分会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安装分会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金属结构分会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建筑装饰分会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建筑企业经营和劳务管理分会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建筑工业化与装配式建筑分会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公路建设分会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工程保险与担保分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

英文名称 NEIMENGG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

第二条 协会性质: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从事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区性行业组织,是经自治区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联合建筑界各方力量,坚持为行业和会员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自治区建设厅和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是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永光巷28号,邮政编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反映建筑业企业的诉求,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和法规等建议;(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情况和企业的困难、问题及意见,积极协调企业在市场中的行为和利益关系;(三)组织经验交流,树立先进典型,不断推动企业改革和技术进步,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四)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区内建筑工程质量奖、装饰工程奖的评审表彰工作;向国家相关协会申报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和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评选和奖励全区先进企业,优秀企业经理,优秀建造师,优秀项目经理。并向国家推荐组织全区建筑企业社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五)开展技术咨询和培训工作,协助企业加强工程项目管理、现代化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努力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社会信誉;(六)办好会刊,整理编辑行业有关资料、文献,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宣传行业政策法规,交流推广先进经验;(七)发展同各省、市和国外等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八)承办政府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九)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设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凡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与建筑业相关的行业组织、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单位会员:凡在我区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和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均可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三)个人会员:凡热心建筑业,在全行业中有一定知名度和实践经验的行业管理者、专家、学者、劳动模范、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协会活动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单位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受会长委托签署本团体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3月24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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