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库-中国往事  > 所属分类  > 
[0] 评论[0] 编辑

安徽省建筑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建筑业行业协会是在“安徽省建筑业联合会”和“安徽省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两会”合署办公的基础上成立的。安徽省建筑业协会现有会员单位361家,其中会长单位1家;副会长单位14家;常务理事单位63家;理事单位121家;普通会员单位162家。

目录

安徽省建筑业行业协会是在“

(一)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研究和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协助政府建筑业主管部门拟定和推进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

安徽省建筑业协会安徽省建筑业协会

(二)引导和推进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争创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力;

(三)积极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开展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培训,组织信息交流,不断提高企业素质;

(四)制订行规行约,引导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手段,开展咨询服务;依法推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

(五)对各市建筑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做好国家协会在我省开展的有关工作;

(六)组织会员及会员单位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民间社团组织考察、学习、交流,收集、编辑、出版国内外政策法规和市场信息及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刊物、文献和有关资料;

(七)承办政府部门、相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经业务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批准,按规定开展相关表彰和奖励活动;

(八)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安徽省建筑业协会,英文译名为Anhui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 AHCIA;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各市、各部门从事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它建筑业和科研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组织,是在安徽省民政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安徽省建筑业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按“三严三实”要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联合全省建筑业企事业单位,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行业技术进步,企业改革发展,建筑职工队伍素质提高和省际合作交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进行业健康发展,为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振兴安徽省经济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国家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与包河大道交叉口向东200米安徽省城乡规划建设大厦10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研究和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协助政府建筑业主管部门拟定和推进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二)引导和推进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争创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力;(三)积极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开展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培训,组织信息交流,不断提高企业素质;(四)制订行规行约,引导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手段,开展咨询服务;依法推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五)对各市建筑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做好国家协会在我省开展的有关工作;(六)组织会员及会员单位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民间社团组织考察、学习、交流,收集、编辑、出版国内外政策法规和市场信息及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刊物、文献和有关资料;(七)承办政府部门、相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经业务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批准,按规定开展相关表彰和奖励活动;(八)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具备以下条件可成为本会会员: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自愿加入本协会并按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会员义务;3、按本会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申请和批准手续。

本会会员的范围为:

1、本协会的单位会员为独立法人组织,其范围主要为: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和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经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相关社会团体;2、各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 出,会员资格的取得、中止和取消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会员资格的取得:

1、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本会秘书处办理登记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二)会员资格的中止和取消:

1、会员自愿中止其资格的,由其书面提出,由秘书处办理有关注销登记手续;2、单位会员因故失去相应的法人资格,由本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后予以注销;3、会员因自动退会或因违法、违规、违纪或受到行业自律性惩戒须取消其会员资格的,经由本会秘书处提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予以注销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向本会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和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有获得本会信息、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的工作和发展,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 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 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他人出席和进行表决;在情况特殊时,理事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单位推选的理事即为该单位的代表,该理事工作调动或离任时,其理事职务随之终止,空缺的理事名额仍由理事单位另行选派、递补并报本会秘书处,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行使理事职权,并在下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他人出席和进行表决;常务理事会在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累计应不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会会长的年龄应不超过65周岁,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涉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与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协会职务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备案同意后,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与章程规定履行法定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和退休年限,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 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6年9月6日经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列表


0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故事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江文兰    下一篇 赛斯珂瑞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 友情链接:
  • 中原企业家
  • 华锐社区
  • 法学学习
  • 故事库
  • 舆情信息
  • 郑州商业观察
  • 美丽中国
  • 药食同源
  • Lovely China
  • 纯欲天花板
  • 留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