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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建筑业协会

南京建筑业协会,成立于1985年,是由南京地区(含外地来宁) 建筑企业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按照本协会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全团体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員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南京市民政局。

目录

南京建筑业协会,成立于1985年,是由

服务企业,构筑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市场的沟通桥梁,促进企业进步和行业发展。

协会领导

会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南京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 Nanji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  NJC I A )。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南京地区从事建筑的相关企业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企业服务,沟通会员与政府、会员与市场、会员与会员的联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积极参与行业管理,培育、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企业进步和行业发展。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住建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在江苏省南京市解放南路八宝东街1号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方向、理论,引导企业找准市场定位,推动企业建立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深化改革与转型升级,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南京建筑行业向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

(二)调查研究会员单位的情况和问题,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方针政策提供依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帮助企业培养人才,提高企业素质;

(四)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根据上级要求开展经批准的各项评优活动,促进企业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依法经营,维护职业道德;

(五)研究探讨行业管理和企业运行内涵,引导、推动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建立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六)发展与外界的友好往来,组织企业间技术、科学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推动横向经济合作与技术进步;

(七)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进与政府有关部门的相互了解与支持,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八)出版协会期刊与建立协会网站等信息传媒系统,传递信息、交流经验、弘扬先进、树立典型,不断增强协会的活力;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组织各种维权活动。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且从事建筑业的企业单位;

(四)依法成立的其他相关经济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入会企业提交入会申请书,秘书处审核资料,办理相关手续;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

(三)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优先获取本协会编辑的会刊、信息等资料;

(六)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七)退会。

每一会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会员单位通过会员代表人行使上述权利,会员代表人一般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关心本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资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如企业自动退会后,再要求参加本会活动,需书面说明情况,并补齐历年欠交会费,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调整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请求,可召集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住建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负责召集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秘书长、各分会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年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超过规定年龄的,须经理事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宜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本会秘书长人选,经过理事会通过后正式聘任;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协会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工作,参与研究分支机构人选聘用;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选派政治素质好、理论水平高、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年富力强的同志担任。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企业捐赠;

(三)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计名投票方式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民非会计核算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每一会计年度作财务预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市住建委、市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市住建委、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根据协会实际工作情况决定工作人员待遇。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修改,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市住建委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资产清算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因下列事由终止;

(一)因会员大会作出终止决议;

(二)因分立、合并等原因撤销。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住建委审查批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时,应进行清算。在市住建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组成员由理事会选派,不能选派的,由市住建委指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费用从协会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清算完结后的剩余财产,由市住建委监管,在新的协会设立后,将剩余财产归属新的协会,或用于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15年3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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