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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筑业协会混凝土专业委员会

郑州市建筑业协会混凝土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郑州市建筑业协会下属的混凝土专业委员会,专委会是由在郑州市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是介于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群众性的、非牟利性的社会经济团体。

目录

郑州市建筑业协会混凝土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郑州市建筑业协会下属的混凝土专业委员会,成立于2006年4月17日,办公地址在淮河西路12号713室,专委会是由在郑州市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是介于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群众性的、非牟利性的社会经济团体。

郑州市建筑业协会混凝土专业委员会郑州市建筑业协会混凝土专业委员会

专委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充分发挥专委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推进科技进步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职能范围

(一)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争取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指导,为行业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二)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检查和监督会员单位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等执行情况,及时传达政府部门的政策精神。

(三)组织行业调查研究,制订行规行约,协调行业有序竞争,推动横向经济联合,在特殊情况下及时组织会员单位研究应对突然出现的市场变化,并对行规行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制止和制裁恶意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五)受理成员单位的投诉举报,并组成仲裁小组调查处理,形成处理意见,经专委会研究确定,重大事项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六)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行业动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授权的有关事务。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郑州市建筑业协会混凝土专业委员会郑州市建筑业协会混凝土专业委员会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全称为“郑州市建筑业协会混凝土专业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委会”)。

第二条 专委会是由在郑州市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单位,在建委领导下组成的行业组织,是介于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群众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经济团体。

第三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充分发挥专委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推进科技进步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为行业的健康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专委会接受全体成员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能范围

第五条 专委会的职能范围:

(一)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争取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指导,为行业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二)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检查和监督会员单位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等执行情况,及时传达政府部门的政策精神。

(三)组织行业调查研究,制订行规行约,协调行业有序竞争,推动横向经济联合,在特殊情况下及时组织会员单位研究应对突然出现的市场变化,并对行规行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制止和制裁恶意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五)受理成员单位的投诉举报,并组成仲裁小组调查处理,形成处理意见,经专委会研究确定,重大事项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六)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行业动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授权的有关事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和资质证书的混凝土生产企业,自愿遵守本章程的,均可申请加入专委会。

第七条 申请加入专委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专委会章程;

(二)有加入专委会的意愿;

(三)自觉维护行业利益,并与其他会员单位和睦相处。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专委会的单位,均须经专委会研究同意,填写会员登记表,办理正式入会手续,领取会员证。

第九条 专委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专委会举行的各种活动;

(二)优先享受专委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 参与专委会的管理;

(四)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 对专委会的重大事项有表决权;

(六) 对专委会的工作、活动和经费开支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有要求专委会帮助解决企业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的权利;

(八) 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条 专委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的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执行专委会的决议;

(三)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专委会布置的工作,按时提交统计资料;

(五)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自愿退会的,应书面通知专委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未经专委会批准,不按时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专委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专委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专委会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专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月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由秘书长通知;专委会每三年进行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大会通过。

第十六条专委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熟悉混凝土行业的工作流程,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熟悉行业情况,热心行业发展,责任心强,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同志担任;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闭会期间主持专委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经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办理会员的吸收或除名的相关手续;(四)经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办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相关手续;(五)组织协调专委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六)在本章程的基础上,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经专委会授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根据不同专业需要,专委会可下设若干工作机构;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各工作机构须执行本章程,接受专委会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向秘书长汇报工作。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专委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员大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专委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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