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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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乌鲁木齐市委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党发〔2002〕8号)精神,设置乌鲁木齐市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旅游局)。市旅游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旅游工作的工作部门。
1、拟订旅游市场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承办旅游企业参加各类旅游交易会、国内巡回促销和展会等活动;组织乌鲁木齐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工作;组织、策划旅游节庆、旅游会展及相关旅游专题活动;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及推广工作;指导旅游交流与合作。
2、拟订我市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负责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和保护规划的审核工作;负责旅游景区(点)的管理工作,指导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实施对A级景区(点)、S级滑雪场、星级农家乐评定、复核和推荐上报工作。
3、负责全市旅游投资项目库建设;负责提出旅游投资项目专项资金支持计划,并对旅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拟订促进社会资本参与旅游项目开发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特种旅游、红色旅游、特色旅游等旅游项目的规划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旅游装备、旅游用品、旅游商品、旅游商品基地建设的引导、扶持;统筹协调旅游区域合作与对外交流;负责协调市旅游产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
4、组织实施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工作;指导旅游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实施星级饭店的评定和复核工作;拟订饭店和旅行社地方服务标准;负责监督指导星级饭店和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负责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和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承担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导游人员管理和旅游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监督旅游意外险和旅行社责任险投保工作;承担全市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工作;承担旅游安全和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
5、组织实施旅游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旅游公共服务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及相关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发布旅游公共服务信息,为旅游者提供旅游公共信息咨询服务。
经市编委《关于调整市旅游局内设机构的批复》(乌编委〔2015〕69号)文件精神,调整后市旅游局内设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政治处(纪检监察室)、旅游促进处、旅游规划处、旅游产业发展处、质量规范处6个处室,列行政编制26个。
其中: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0名。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3名。
(乌鲁木齐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乌鲁木齐市旅游执法支队(乌鲁木齐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相当副县级,列事业编制20名(管理岗位19个,工勤岗位1个),其中:领导职数3名(副县级1名、正科级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5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内设机构3个,相当正科。
(一)宣传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旅游投诉案件;
(二)负责受理并处理有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
(三)根据委托授权,开展旅游市场检查工作。
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列事业编制5名(管理岗位1个,专业技术岗位4个),其中:领导职数1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规、规章,保障社会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负责社会导游人员的注册登记,代办导游资格证、导游证、导游等级证和IC卡等证卡,并负责其日常管理。
(三)负责组织社会导游人员参加年度审核、年审培训和日常政治业务培训。
(四)制定对社会导游人员服务管理质量的考核监督办法和奖惩制度。
(五)为社会导游人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党组副书记、局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金银路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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