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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

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简称中国印刷工业协会)于1985年在北京成立。是全国性社团组织,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协会由三个部分组成:印刷、印刷设备和印刷器材。协会既是一个用户协会,又是一个制造商协会。协会是环球印刷联盟以及亚洲印刷联盟的发起盟员之一。

目录

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简称

协会下设:印刷机械分会、印刷器材分会、包装印刷分会、丝网印刷分会、快速印刷分会、数码与网络印刷分会、喷墨印刷分会、标签印刷分会,书刊印刷专业委员会、报纸印刷专业委员会;印刷技术工作委员会、企业工作委员会、团体工作委员会、展览工作委员会、教育与培训工作委员会、信息工作委员会、文化艺术品印刷复制工作委员会,还有,北京中印协华港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促进中国印刷、印刷设备以及印刷器材等行业的发展。

主要任务

开展全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研究和资料的搜集整理与发布工作;提出振兴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的方针、政策建议;组织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广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先进经验;组织制定印刷、印刷设备以及印刷器材等行业的标准、行规、行约及行业发展规划;发展与国外同行业协会和经济团体的合作与交流;

组织中国制造商参加海外展览;组织中国印刷商参观国外印刷展览。

重要活动

“北京国际印刷技术展览会(China Print)”、“中国(广东)国际印刷技术展览会(Print China)”、“中华印制大奖(China Print Awards)”、“国际印刷工业发展论坛(FORUM-PI)”、“国际印刷技术发展论坛(FORUM-PT)”、“北京国际印刷信息交流大会(INFORPINT)”。

协会领导

徐建国徐建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名称:PRINTING AND PRINTING EQUIPMENT INDUSTRIES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PEIAC。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印刷及设备器材的生产、研发、教育培训、信息服务等相关行业的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快落实“四个全面”重大战略布局。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基本职能是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业务范围如下:

(一)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情况,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行业信息、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举办信息交流会、报告会、研讨会;编辑出版图书、期刊、音像等出版物;创办行业网站;开展信息咨询服务活动等;(三)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组织出境参展、参观、招商引资等活动;(四)接受政府授权组织制定、修订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五)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4(六)组织开展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七)参与培育和组织产品市场的建设;

(八)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九)反映行业、会员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十)协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一)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规范会员的对外交往活动;(十二)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三)承接政府部分职能转移,参与行业规划、统计、重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前期论证,参与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并组织推广应用等工作。

(十四)监督会员依法经营活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查处会员的违法行为;(十五)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企业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凡是在中国正式注册的从事印刷及设备器材生产经营、研发、教育培训、信息服务等有关业务的单位,以及与印刷相关的协会(含地方协会),均可申请加入本团体,成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

(一)拥护并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取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配合调研,提供相关资料;

(六)支持本团体工作,为行业发展做贡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履行义务的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及行业公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的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顾问、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下,采取通讯形式召开。本届任期内,理事两次无故缺席或三次请假缺席,自动按辞去职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本届任期内,常务理事四次无故缺席或五次请假缺席,自动按辞去职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每届4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出席相关国内、国际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提出制定或修订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受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委托,主管本团体财务,制定本团体财务预决算方案,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七)处理本团体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章程经2015年11月19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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