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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

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The Books and Periodicals Distribution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为:BPDAC)成立于1991年3月,是经国家民政部登记批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业务主管,由从事出版物发行的企事业单位及其经营者、发行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出版物发行行业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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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

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The Books and Periodicals Distribution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为:BPDAC)成立于1991年3月,是经国家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宣传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团结全国出版物发行单位和发行工作者,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自律;倡导全行业积极发行优秀出版物,拒绝发行非法出版物,为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繁荣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业而努力。

协会会员

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网络销售、进出口、古旧书收售等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非国有企业单位的经营者、出版物发行工作者等。现有会员单位600多家(包括团体会员、国有会员单位、非国有会员单位等)。

组织机构

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设办公室、综合业务部、培训部、会展部、法律咨询服务部、财务部、会员联络部、行业标准推广部等8个部门。

根据行业特点,本会组建了社科发行委员会、科技发行委员会、文教发行委员会、美术发行专业委员会、古旧书业发行委员会、经济发行委员会、对外发行委员会、外文书业工作委员会、非国有书业工作委员会、城市发行委员会、图书馆馆配工作委员会、人民出版发行工作委员会等12个工作委员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The Books and Periodicals Distribution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BPDAC。

会徽:会徽为圆环,中心是一本翻开的、具有较强飞翔动感的书,上方为“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的英文名称缩写。圆环象征协会的团体性以及会员的紧密团结;书代表本行业经营特征,动感的造型寓意出版物的发行,并象征协会不断向前发展。标志色彩为红、蓝双色,书形及英文为红色,圆环为蓝色。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从事出版物发行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经营者、发行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本章程所指的出版物,是指图书、期刊、报纸、音像制品、数字出版物等。

本章程所指的发行,包括:批发、零售、进出口、古旧书收售(以上均包括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从事的发行业务)以及出租、展销等。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宣传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团结全国出版物发行单位和发行工作者,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自律;倡导全行业积极发行优秀出版物,拒绝发行非法出版物,为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繁荣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业而努力。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法规,维护行业秩序。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出版物发行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配合政府扫除违禁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发行活动;保护本行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繁荣出版物市场。

(二)发挥行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向政府反映本行业的重要情况、问题和会员的诉求,沟通本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开展调查研究,配合政府管理部门,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或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促进行业发展。

(三)加强行业自律、互律,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制订并施行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规约。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会员经营行为,协调会员之间关系,开展会员单位信用评估,强化会员单位的自律、互律。

(四)经政府批准、授权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推动行业信息平台建设,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相关统计,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参与行业资质认证及相关鉴定、评先评优、行业标准化推广应用等相关工作。

(五)搭建平台服务会员。经政府部门批准或根据市场需要,承办全国性或地区性的出版物订货会、展销会,为会员开拓市场搭建平台,提供服务。

(六)组织信息交流,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升级改版本会官方网站,按照规定,编辑出版本会出版物;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总结推广出版物发行工作经验,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促进本会与会员之间及本会与有关行业之间的联系和合作。

(七)开展理论研讨和学术研究。组织出版物发行理论研究,开展学术交流,推广科研成果。

(八)开展培训工作,提高会员单位人员素质。组织开展行业的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单位提高人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九)搭建对外交流与合作平台,指导、协调和推动会员开展同业间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配合国家重大文化发展战略,组织会员通过各种渠道和平台,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十)本会作为国际书商联盟组织的会员单位,加强与该组织的联络与沟通,积极参加该组织举办的国际性行业交流活动。

(十一)为实现本会宗旨所进行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协会(或书刊发行业协会、书报刊发行业协会)和出版物发行单位,中国新华书店协会,中央级的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和出版社发行部门,以及其他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出版发行界的知名人士、专家、学者、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良好信誉和一定的影响;

(四)出版物发行单位或发行工作者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出版管理条例》、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优先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及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和维护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规约。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专业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席位由当选的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本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出任,如该会员单位法人代表变更,该理事席位随之自动变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召集理事长办公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出席,其决议应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长办公会议可以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的议题提出建议,以及组织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二)主持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经理事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协调并指导各专业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专业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经理事长批准后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和政府购买服务资金;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订经2015年7月17日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修订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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