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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刊协会

中国期刊协会(China Periodicals Association,缩写CPA)是经民政部批准成立、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主管的全国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成立于199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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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刊协会(China Periodicals Association,缩写CPA)是经

中国期刊协会成立于1992年5月。

中国期刊协会于2000年10月加入国际期刊联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ThePeriodical Press ,FIPP)。

2004年被推选为国际期刊联盟董事会成员,石峰为现任国际期刊联盟董事。加入国际期刊联盟后,中国期刊协会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活动,深受国际期刊联盟的重视与信任。

2007年5月,中国期刊协会在北京成功承办了第36届世界期刊大会,来自40多个国家的上千名代表参加

在2010年5月和2014年11月,协会与国际期刊联盟(FIPP)分别于中国杭州和北京联合主办了第二及第四届亚太数字期刊大会,两次盛会共吸引了超过25个国家和地区的近1500位期刊界、出版界、信息产业界嘉宾及相关产业从业者参加,博得了来自全球期刊媒体从业人员的一致好评。

协会宗旨

中国期刊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团结全国期刊工作者,努力繁荣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期刊事业;发挥党和政府与刊社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与期刊社及社会各界、国内外广大读者的联系;促进会员单位的职业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扩大国际交流;在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主要任务

中国期刊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期刊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向有关方面反映本行业的情况、问题和要求;推动期刊界坚持正确办刊方针,开展期刊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按照党和政府部门关于出版改革的思路和方针,为期刊业深化改革,开发期刊产业做好支持、服务工作;促进期刊不断提高质量;协助期刊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业规划、协调工作,维护期刊出版的正常秩序,表彰为发展我国期刊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促进会员单位之间及本会有关行业之间的联系和合作,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培养和训练期刊工作队伍,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开展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友好合作和业务交流,促进中国期刊走向国际市场。

主要领导

顾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期刊协会(简称中国刊协)。英文译名为CHINA  PERIODICALS  ASSOCIATION,缩写为CP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与期刊出版、教学、科研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及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组织期刊从业人员,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加强与期刊界及社会各界、国内外广大读者的联系;促进会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我国期刊业的改革、创新,努力繁荣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期刊事业,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新闻出版总署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所在地为: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期刊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引导期刊出版单位坚持正确的办刊方针和舆论导向,推进我国期刊业的大发展大繁荣;

(二)按照党和政府部门关于出版改革的思路与政策,为期刊业深化体制改革、做强做大期刊产业做好调查研究和咨询工作;

(三)开展期刊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四)加强期刊数字编辑出版理论研究,积极推动期刊数字化建设进程;

(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行业规划、协调工作,反映本行业的情况和问题,维护期刊出版的正常秩序;

(六)开展调查研究,向党和政府部门反映期刊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单位和期刊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七)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协调行业内部的关系,规范会员行为;

(八)编写培训教材,开展培训期刊从业队伍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九)编辑出版《中国期刊年鉴》,汇集、整理、分析中国期刊发展资料和研究成果,为中国期刊事业的发展提供历史记录和信息支持;

(十)积极参与国际期刊组织的活动,加强同国际及我港澳台地区的友好合作和业务交流,促进中国期刊走向国际市场;

(十一)承担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原则上由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单位参加本团体活动。法定代表人变更,其代表人选随之变更。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经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登记并获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刊号的期刊社,与期刊出版、科研、教学、中介、咨询机构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在期刊行业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经批准后,可成为单位会员;

(四)热心于期刊事业并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经批准后,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主办的活动,并享有本团体服务优先权;

(三)无偿获得本团体提供的信息资料;

(四)无偿享受中国期刊协会网服务;

(五)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宣传并参与本团体的各项活动,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团体的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8月21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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